尽管户口落在村内,村委会在日常生活中也将贺女士视为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真到了拆迁分配补偿款之际,贺女士依旧遭到了区别对待。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这并非个例,而是普遍存在的现实困境。
实践中,大量嫁到外村的女性往往在娘家和婆家都难以获得应有的补偿,最后落得“两头空”。这种不公现象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妇女的合法利益,也与国家法律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要求背道而驰。
2020年,贺女士便毅然踏入了维权的征途,案子从基层法院一直到省高院,贺女士别说胜诉了,就连案都没给立上,这样的结果也让她一度对当地的司法环境心灰意冷。然而,在盛廷凤长俊律师的帮助和支持下,贺女士向检察院申请了抗诉,并最终获得了检察建议。
一、“村民自治”反而成了剥夺村民权益的借口
贺女士无论如何也想象不到,有朝一日“村民自治”这个词,竟然成为了剥夺她合法权益的借口。明明是村里不给分配补偿款,可直到省最高法院都裁定驳回了贺女士的起诉,而给出的理由均是“属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这样的裁定结果,让贺女士几乎丧失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可能性。
村民自治的构想本意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的自治,不料对贺女士来说却成为指向弱势村民的一把屠刀。
贺女士的事儿还得从吴家村(化名)说起。2012年和丈夫老吴离异后,贺女士选择带着两个孩子继续生活在老吴所在的村子里。从嫁给老吴开始,贺女士就在该村落了户并同时参与了农村医疗保险,村委会也一直把贺女士当成本村的村民对待,就连在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时候,村委会也把贺女士作为选民登记在册。对贺女士本人而言,吴家村早就取代娘家村落,成为了自己的家。
但2017年吴家村遇到拆迁改造的时候,村委会的态度却急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企图用2006年的《村委会纪要》来拒绝对“外来人”贺女士进行补偿。
令人疑心的是,这份十多年前《村委会纪要》中的规定和拆迁时才发布的《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及《村庄改造相关问题的明白纸》中的规定,大相径庭。
按照上述两份文件的规定,贺女士本该享有20万元综合经济补偿金、5万元的拆迁经济金、相应过渡费、55平米回迁安置房以及2万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可根据村委会的态度来看,这些补偿,贺女士很可能一分也拿不到。
这是一个“谁要分走蛋糕”的现实问题,这种牺牲少数人利益的行为,并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贺女士面对不公,决心委托律师来帮助她实现自己的诉求。
二、 一审、二审、再审都败了,抗诉成为了最后的希望
一审二审和再审的驳回,无疑给贺女士的维权之路造就了很多坎坷。很大程度上,这种结果源自于当地司法环境的特殊性,不同地区的司法人员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有时会影响案件的走向和判决或裁定的结果。
虽然行政案件遵循两审终审制度,但为了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纠正错误判决,国家司法体系同样设立了其他救济途径,比如再审以及抗诉机制。所谓抗诉,就是允许检察院对法院的已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存在明显的错误时,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对于实际有诉求的当事人来说,抗诉是一种额外的法律救济手段。
“通常情况下抗诉的成功率很低,因为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的充分性、法律依据、还有律师专业能力等因素,但我们认为我们的确是占理的,法院的审判就是不公正的。”承办案件的凤长俊律师说。
“司法机关作为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应当尽职尽责对该问题立案审查,严格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尽管委托协议约定的程序只有一审、二审,但作为律师的使命感,让凤律师觉得有责任,为委托人穷尽所有可能。“我跟我的当事人说,到了抗诉我们也是免费帮你们做的。”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这也是盛廷律师团队的共同信念。
三、“外嫁女”绝对不能“两头空”
决定了维权到底以后,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足足十四页的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详细论证了贺女士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权益,以及村民会议决定不能作为否认“外嫁女”享有征地补偿款的依据等内容。
凤长俊律师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离婚、结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村委会通过决议的方式剥夺了贺女士的同等村民待遇,就是严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表现。
对于是否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律师认为,村委会决议在性质上有区别于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大会决议或者代表大会决定,其作出的决议不能代表广泛村民的利益,更不应当纳入村民自治的法律范畴,而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凤律师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外嫁女”的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能否认定这些“外来”的女性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享受村民待遇,获得补偿安置,还是应当以户籍为基本原则。
“关于外嫁女的审查一般从几个方面:首先是外嫁女的户籍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其次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她们是否依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和生活;司法审查的时候还会结合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决定的意见以及他们是否履行了村民义务、是否在其他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凤律师介绍道。
总之,外嫁女,绝对不应该两头空!
四、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
在经历漫长的等待后,贺女士的案件终于有了转机。
2024年6月,检察院作出《再审检察建议通知书》,载明:“本院经审查已于2024年6月3日以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对于贺女士来说,长达四年的维权道路上充满了坎坷与挑战,她的每一步都走的异常艰辛,律师的帮助和坚持,为她带来了希望的曙光。
通过贺女士的案件,我们期待为人民法院处理“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同有益的探索,能够让每一位女性,无论其婚姻状况如何,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享有平等权利和尊严。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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