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盛廷律师承办的一起征地案件圆满结案了。案件中,街道办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征地补偿款偷偷打入村民的社保卡账户,就要求村民限期搬离,还声称要依法拆迁。因未看到任何合法征地文件,当事人认为此次征收存在违法之处,且补偿安置非常不合理,于是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盛廷律师帮助下,当事人最终拿到了合理补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一、征收方强行打款,让村民顾全大局
张先生(化名)是河北省邢台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并在地上建设房屋用于日常居住和商业经营,以此养家糊口。
2023年2月2日,街道办向张先生送达告知书,声称征地项目涉及张先生的土地,若公示期7天无异议,将把征地款汇入张先生的社保卡。张先生没有签告知书,并致电村书记表示不同意征地。
2023年3月16日,街道办将补偿款8万元直接打进张先生的账户,并向他送达《拆迁告知书》。该告知书称:“为了公共服务用地建设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对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附着物进行拆迁。以确保公共服务用地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你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需要拆迁,限你于3月20日前搬离完毕。请你顾全大局,积极配合,以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否则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执行。”
这份带有明显威胁意味的所谓的《拆迁告知书》刚送达,村委会随后就带着评估公司对张先生的土地及房屋进行测量,并要求张先生签字,但张先生没有签,及时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二、律师调查取证:案涉土地不在征收范围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指派付顺托和卢春燕二位律师主要承办此案。二位律师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可知,案涉土地并不存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和报批材料。也就是说,案涉土地并未被合法征收。
三、《拆迁告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二位律师分析案件认为,街道办的《拆迁告知书》最后一句“否则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执行”有强制性的性质,可以对其进行起诉。
付顺托律师在行政起诉状中指出了街道办的如下违法之处: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的土地应进行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发布拟征地公告,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听取意见、听证、修改,而后发布正式征地补偿方案,与被征收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于个别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2、《拆迁告知书》称“限你于3月20日前搬离完毕……否则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执行”,由此可知,该告知书明确责令张先生限期搬离,否则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执行,其具有强制性和终局性,进而具有可诉性。
3、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张先生未见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任何文件或征地手续,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径自作出案涉拆迁告知书,并要求张先生搬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四、主动撤销拆迁告知书,提升补偿至60万
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张先生一家担心房屋被强拆或偷拆。二位律师又向街道办发送律师函,督促征收方必须依法征收。在律师提起法律程序后,街道办意识到自身违法之处,主动撤销了《拆迁告知书》。
在此过程中,律师也在不停指导当事人——如何应对征收方有可能出现的下一步行为,以及沟通谈判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之后,征收方与张先生一家再次协商,将原先的8万元补偿提升至60万元,张先生认为该补偿金额能够保障自家生活水平不降低,便同意搬离,双方就此达成了补偿协议。
补偿安置问题解决后,张先生告知了付律师,并对律师的工作和帮助表示感谢,付律师也为张先生一家的问题能得到切实解决感到高兴。
面对当事人和行政机关这两个地位完全不对等的主体,盛廷律师又一次把双方拉到了一张谈判桌上,当双方面对面地坐在一起沟通时,彼此都会发现,有些问题也不是不能谈,有些问题可以轻而易举地解决。
只有老百姓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律师才能义无反顾地冲在最前线,不仅因为后面有委托人这座“靠山”,还因为我们都坚信法律能为我们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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