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土地,在公告中却缺少必要的安置补偿方案,为了加快拆迁的进度,征收方甚至不惜拿着一份两年前(已失效)的高速征收公告来混淆视听,让河南周口的4户村民的生活陷入一片混乱。
距离起诉期仅有半个月时间,盛廷律师紧急接受委托。在一审法院明显偏袒的情况下,律师拿出切实证据让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当庭训斥被告,最终帮助4户村民实现了保住房屋的诉求。
为表达对本案主办律师凤长俊的感激之情,村民们赠送了一面锦旗,上书“国泰于法正,民安于律师”,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出对律师工作的高度认可。
河南周口的陈先生等4户村民的宅基地因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公告中往往要附带着安置补偿方案,但是在陈先生等人收到的征收公告中,却没有看到相关文件,即便是周边有些人签署了协议,但是也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因此几户村民的第一诉求都是不想拆迁。
眼看周边房屋已经拆的乱七八糟,陈先生等人距离征收公告起诉期仅有半个月的时间,紧急委托了盛廷律师介入案件。制定完承办方案后,本案主办律师凤长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份《征收公告》,但是一审法院裁定却带有明显的偏袒。
一审裁定书中写道“本案中,原告所请求撤销的《某房屋征收的公告》,某县住房保障和征收服务中心在发布后并未实施,且其明确认可该公告已经作废,故原告等人所诉的行政行为,对原告等人的权利义务及其合法权益明显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综上,驳回原告...的起诉。”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裁定,和征收方“挂羊头卖狗肉”的征收方式不无关系。
“我们介入后发现,陈先生他们所在的小区存在着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位于同一地块的问题,陈先生他们实际的征收项目是棚户区改造,但征收方拿出的却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征收公告。”
“通过百度地图我们查到,陈先生他们的土地距离高速公路项目相差有3公里的距离,可以说一个在最西边,一个在最东边,而高速公路的项目早就在两年前就已经完毕了。”凤长俊律师说。
拿着失效的征收公告进行征收,征收方的用意昭然若揭——他们企图通过这样的方式,加快拆迁项目的推进,规避正当法律程序。如果在被征收人尚未反应过来前迅速完成征收,那陈先生等人将面临后续更难维权的处境,想要保住房屋则无异于痴人说梦。
一审后,征收方更是偷偷向法院递交材料,称征收公告从未生效,拒绝承认公告的效力。一审法院则以此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了不利于陈先生等人的裁定。
“一审法院对于这样的裁定是不公正的,首先征收公告已经作出而行政机关并未给出任何书面文件来说明其效力,而法院则以未生效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凤长俊律师说。
和高速公路建设这样宏大的推动社会发展的建设相比,似乎陈先生在内的几户被征收人“不配合拆迁”则是在阻碍城市发展,一审法院未完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先入为主听信征收方一面之词,也让陈先生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被污名化。
面对一审法院的偏向性和征收方的片面之词,盛廷律师并未气馁,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找到更正充分的证据,准备上诉材料,成为了当下工作的重点。
凤律师指出:首先,征收方拿出的高速公路征收公告和实际的征收并未任何关联性可言,对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次,棚户区改造的工作一直在推进,本案的征收公告一经作出便有公定力和确定力,除非被依法撤销或宣布无效,否则对所有相关方都有约束力。最后,征收公告也存在大量违法之处,此次征收范围内既存在集体土地又存在国有土地,应当分别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方不仅法律程序杂糅,同时也未满足法定的征收工作前置程序。
在这份4000多字的上诉状最后,律师以充满诚挚和坚定的语气写道“一审法院在错误认定本案事实基础上,进而错误适用法律,未能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并且驳回上诉人一审起诉,望贵院尽到全面审查义务,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二审案件很多时候是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但在这个案件中,不仅进行了开庭审理,甚至事后再度回忆起来,凤律师觉得这是执业生涯中颇具戏剧性的经历。
二审法院仔细审查了律师的证据和论点后,法官终于忍不住在庭审现场大声训斥征收方的所作所为。“没有金刚钻就别硬揽瓷器活!你们以为能忽悠得了十几个签协议老百姓,总有一些懂法的知道请律师吧?公告有问题出一个没有生效的文件,这个事儿就能糊弄过去了吗?上级领导就不知道了吗,老百姓就不知道了吗?难道中国老百姓就没有懂法的、中国就没有律师了?”
省高院法官一连串的逼问,让征收方的出庭负责人哑口无言。在省高院法官的主持下,最终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征收方承认公告不发生法律效力,陈先生等4户人家也可以保住房屋继续居住和生活。如果后续他们在遇到征收,也将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为了保证征收方不会出尔反尔,法官现场拿出纸笔,亲自在公告上签名证明征收公告不生效。
至今,庭审结束已经过去三四个月了,陈先生等人的生活再度恢复平静。
“国泰于法正,民安于律师”不仅是律师执业的追求,更是律师的信念。法律的公正执行是国家繁荣昌盛的基石,而律师则是民众安宁生活的守护者。作为当事人的“救命稻草”,能在不确定中追寻最大程度的确定,在一桩桩、一件件的案件中追求公平正义,用星星之火,照亮被征收人维权的征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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