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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市政府复议决定:就算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也要依法补偿
承办律师: 翟祎 已被浏览139次更新时间:2025-04-21

一、案情简介

 

2007年,西安市某村响应改善民生政策,柳先生在合法交易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


2019年,因高新区某街道整村搬迁项目开展,柳先生的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相关部门在占用其宅基地和房屋进行建设时,补偿却一直未落实。


2024年11月,柳先生向西安某管委会提交《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却如石沉大海,未收到任何答复。


律师认为,对于柳先生这样通过买卖取得宅基地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方案为由,拒绝补偿,显然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在律师的帮助下,柳先生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二、复议信息

 

案号:某市政复决字【2025】0177号

事由:履行法定职责

复议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柳某

被申请人:西安某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行为违法

协助律师:翟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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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议机关观点

 

补偿安置工作应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保护、园林绿化的管理。行政机关在与补偿安置对象未能协商订立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应及时以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等方式,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权益予以保障。


本案中,被申请人系案涉项目征收主体,具有对案涉项目范围内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案涉房屋因某村项目实施原因而拆除致无法继续使用。被申请人应进一步调查核实案涉房屋的具体情况,合理认定价值,对权利人因拆迁而丧失的财产权益及时作出补偿。

 

四、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西安某区管理委员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柳某所涉的补偿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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