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社保,又称失地农民社保。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核心原则是 “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需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旨在确保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依然能够享有稳定的生活保障,避免陷入生活困境。
除了直接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是补偿体系的关键环节。若遭遇补偿不合理或行政机关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可借助法律手段捍卫权益,推动征收程序合法合规进行。
一、案情简介
徐某等57户系黑龙江省某村村民,因高速工程建设项目,他们的土地被征为国有。目前,多位村民的土地已经被占用,双方也已签订征地协议,但村民及户内成员至今未获得社会保障安置。
村民们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律所指派付顺托、董欣玥二位律师主要承办此案。
二位律师帮助多位村民向市政府邮寄了履职申请书,但至今仍未收到任何答复。为此,律师帮助村民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信息
案号:X政复决【2025】81号
复议机关:省政府
申请人:徐某多户
被申请人:X市政府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社会保障补偿安置义务
主要承办律师:付顺托律师,董欣玥律师
三、复议机关认为
复议机关受理后,向被申请人制发《提出答复通知书》,市政府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违反法律规定。
四、复议决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履职请求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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