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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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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土地权属尚未查询清楚便收回土地?盛廷律师介入,市政府决定重新作出答复
承办律师: 翟祎 已被浏览26次更新时间:2025-06-09
关键词 行政复议

近年来,随着行政复议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得到妥善解决。在盛廷律师代理的段女士案件中,就因土地使用权变更及补偿问题,经历了一场复杂的行政争议。令人欣慰的是,这一案件在行政复议阶段就引起了沧州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努力推动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力求在法治轨道内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一、案情简介

 

段女士在河北省某镇经营着一家加油站,土地使用权归供销社所有。2007年,供销社因债务问题将土地转让给信用社。同年,供销社把加油站的经营权和设备转让给王某,之后又转到段女士手中。


2019年,信用社拍卖这块土地,张某拍得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段女士发现后,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要求任丘市政府补偿,但未得到答复。在律师的帮助下,她向沧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段女士作为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对加油站享有权益,任丘市政府在土地收回程序中未妥善处理加油站资产,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最终,沧州市政府责令查明事实,对段某的请求作出答复。



二、庭审信息

 

案号:沧政复决【2025】37号

复议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

申请人:段某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补偿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补偿职责

协助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联系方式配图.jpg


三、复议机关决议

 

1、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加油站系经审批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人自2013年开始系该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其对涉案加油站享有权益。且如果以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作出驳回处理,申请人作为该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加油站的名义再次寻求救济,会造成程序浪费。因此,对被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2、关于本案所涉事实问题。

 

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在收回等程序中,被申请人或职能部门应当对土地及地上情况作出认定、告知程序,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补偿及如何补偿的判断及处理。被申请人虽主张申请人对房屋、土地不享有权益,但从某供销合作社和田某签订的协议、加油站的审批材料等可推知加油站仍存在设备等资产。在被申请人收回土地时,未对某加油站作出搬迁或其他处理。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未针对本机关的调查作出明确的回复。因此,本案所涉事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四、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查明事实,针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答复。


判决书.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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