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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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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没有房产证就是对房屋没有所有权吗?河北居民遭强拆后胜诉“强拆违法”
承办律师: 付顺托,卢春燕 已被浏览18次更新时间:2025-09-26

一、案情简介

 

王女士(化名,下同)系河北某区居民,2007年申请宅基地并建设房屋。


2019年,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及回迁安置明白纸》,称要进行城中村改造并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王女士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25年2月其房屋被强制拆除。


王女士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交由付顺托和卢春燕二位律师主要承办。承办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得知,王女士所在社区已被列入2010年城中村改造计划,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及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


盛廷律师认为,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在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未取得法院非诉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径自拆除房屋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女士诉至法院。


庭审中,区政府辩称,王女士没有《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这些证件,没法证明被拆的房子是她的以此认为王女士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应驳回起诉法院又会如何审理呢?

 

二、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行初269号

原告:王某

被告:河北省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付顺托律师 卢春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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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是否为强拆主体、被告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1、原告主体资格:结合原告户籍信息、股权证书等证据,可认定其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未提供案涉宅基地的宅基证,但结合其成员身份及在案证据,能确认其在该村有宅基地上房屋,故被告主张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


2、被告是否为强拆主体:城中村改造程序无国家层面统一规定,多依据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参照《土地管理法》征收程序执行。案涉房屋在社区城中村改造中被拆除,且拆除前未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依据《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第四条,社区城中村改造由区政府组织实施,若被告否认强拆行为,应提供证据证明,但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因此被告是本案适格被告。


3、被告拆除行为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无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法律未赋予行政机关在城中村拆迁改造中拆除房屋的强制执行权,被告未按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实施拆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要求

 

因案涉房屋已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无撤销内容的,判决确认违法,应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2月27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强拆胜诉判决-盛廷律所代理案件(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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