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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罕见胜诉!房屋被强拆后,区政府否认强拆事实,法院判决区政府违法
承办律师: 杨阳 吴坤燊(实习) 已被浏览132次更新时间:2025-11-20

一、案情简介

 

原告林先生是海南某村村民,其名下地上附属物位于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范围内。2023年8月,区政府发布该项目补偿安置方案,2024年5月13日作出征收决定,限定5月14日至16日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协议,林先生因认为补偿过低未签约。


2024年5月18日,区政府对林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该地上附属物被强制拆除。林先生以强拆行为违法为由起诉区政府,区政府却辩称他们并非拆除实施主体,不应作为适格被告。


律师认为,根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导倒置的原则,如果区政府认为其没有组织实施案涉强拆行为,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应对征收范围内的强拆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强拆与己无关,应认定为适格被告;且被告强拆前未履行先补偿后搬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故判决确认琼山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琼01行初83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

审理法院:海南省某市人民法院

原告:倪某

被告:海南省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依法判决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杨阳律师  吴坤燊律师(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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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主体适格性:法院认为,案涉地上附属物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该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的行为后果由征收部门承担,区政府系案涉城市更新项目的征收主体。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已明确否认实施强拆,而区政府作为具有优势举证能力的行政机关,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强拆行为由其他主体实施,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故认定区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强拆行为合法性:法院指出,征收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且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强拆前需履行告知权利与救济途径、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等法定程序。区政府作为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其强拆行为违法;又因强拆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判决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四、胜诉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人民政府拆除位于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林某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城市更新强拆房屋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案例(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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