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许先生是山东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因当地政府称有征收项目,徐先生的房屋及宅基地位于征收范围内。
2024年,许先生的儿子代许先生在补偿明细表和领款单上签了字,之后街道办则采取了一系列的操作——先是给许太太的银行卡上打了一笔补偿款,之后街道办更是组织人员对房屋、果园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进行了强制清理拆除。
签了领款单,是否就等同于签订了补偿协议?即便真的是签订了补偿协议,对补偿金额的认可就等同于对强制拆除行为的纵容吗?
盛廷律师经过团队研讨后认为,许先生儿子签订协议的行为应当构成无权代理,事先未取得许先生书面授权,事后亦未得到追认,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71条规定,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除非被代理人明示追认。换言之,“谁的房子谁签字”是征收补偿的底线,儿子代签不等于父亲认账,更不等于补偿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未签订合法有效的补偿安置协议前、未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前,征收方的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鲁1702行初125号
案由:行政强制执行案
法院:山东省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果园、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三、法院观点
关于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原告许先生与妻子邓女士在现场清点记录表上让长子签字确认,只能证明原告对现场清点的内容无异议,不能证明原告认可补偿标准或者同意征收,且原告未与被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在对涉案地块及其附着物既没有作出补偿决定,也没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进行了拆除,该拆除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死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许某果园、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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