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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商铺被征收只补7000元?商户起诉市县两级政府,山西省最高法判决:停产停业损失必须赔!
承办律师: 翟祎 已被浏览14次更新时间:2025-12-27

一、案情简介

 

白先生在山西某市场经营着一家商铺,这套铺子是1993年通过集资建设得来的,当初明确约定,他能合法使用到2043年。


2024年4月,县人民政府要对这片区域进行征收,可给出的补偿决定让白先生难以接受:只算了装修费和搬迁费,总共才7000多元。要知道,商铺是他的主要收入来源,如今征收,停业期间的损失等都没被考虑在内。


觉得补偿太不合理的白先生决心委托盛廷律师介入维权,本案由翟祎律师主要承办。律师先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希望能纠正这个不完整的补偿决定。但2024年9月,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原补偿决定的复议结果,这让白先生的维权之路又多了一道坎。


之后,律师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了县政府的补偿决定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判决县政府要支付补偿款。可不管是白先生(认为补偿仍未足额覆盖损失),还是县政府(不认可一审确定的金额),都对这个结果不满意,随后双双提起上诉,市政府则作为被上诉人参与了二审。


基于历史集资获得的商铺合法使用权,在征收时到底该享受哪些补偿?


县政府认为,只需补偿装修和搬迁相关费用;但白先生的代理律师坚持认为,白先生靠商铺营生,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后续经营衔接的成本等,都该纳入补偿范围;最终,山西省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合法的占有使用权就该对应独立、完整的补偿利益,不能少了停产停业损失这类核心权益。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晋行终369号

案由: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人民政府

主要承办律师: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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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1. 关于白先生的补偿资格:

 

白先生的商铺源于1993年集资建设,有明确约定的合法占有使用权(至2043年),并非临时占用或非法使用,其基于历史成因形成的经营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在商铺被征收时,依法享有独立的补偿利益,不能仅以“非所有权人”为由剥夺核心补偿权益。


2. 关于原补偿决定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仅计算装修费、搬迁费,未将停产停业损失等商户核心经营损失纳入补偿范围,属于证据不足、补偿项目缺失,不符合征收补偿的公平原则;某市人民政府在复议过程中,未依法审查原补偿决定的合理性与完整性,直接维持该不当补偿决定,缺乏合法依据,均应予以撤销。

 

3. 关于一审判决的问题:

 

中院虽然纠正了“补偿项目不全”的错误,但在未充分查清商铺实际经营状况、停产停业损失计算依据、同类商铺补偿标准等关键事实的情况下,直接确定补偿金额,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该部分判决需予以撤销。

 

考虑到案涉商铺涉及集资建设的历史背景,且可能存在同类情况的商户,为实质化解矛盾、保障所有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由县人民政府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白先生的合法使用权、实际经营损失等情况,重新作出全面、合理的补偿处理决定。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行初99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即“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作出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某市场承租户白某的补偿决定书》”“撤销吕梁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撤销山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行初99号行政判决第三项和第四项,即“责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支付原告白某货币补偿金**元和“驳回原告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责令县人民政府重新处理并作出决定。

商铺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纠纷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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