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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不给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区政府却做出补偿决定书,在复议未得到支持后,法院判决决定撤销
承办律师: 赵筱睿 已被浏览70次更新时间:2026-01-05

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山西省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房屋用于居住,并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2024年6月24日,区政府对王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该补偿决定严重损害王先生的合法权益,王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的复议决定维持了区政府的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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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律师认为,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违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予以撤销。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晋07行初12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

1、撤销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2、撤销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筱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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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区政府对王某作出案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被告提供的本次征收补偿涉及的《某市某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补偿两种方式。但案涉征收决定并没有赋予当事人选择权,违反上述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评估报告的名称及相关要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案涉补偿方案第二章评估,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同时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向被征收房屋所有人送达被征收房屋的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复核评估及申请鉴定的程序。


本案中,被告并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案涉房屋的评估报告及赋予当事人相应救济途径的证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违反其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同时,按照案涉补偿方案第四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挥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告也未提供报请以及公告的相关证据。基于以上事实,案涉补偿决定构成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复议决定未考虑上述情况作出维持决定,于法无据,亦应一并予撤销。

 

四、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市某区人民政府对王某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某区人民政府对王某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剥夺补偿方式选择权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案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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