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明确拆迁产权置换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而非普通民事合同。如安置协议未正常履行,行政机关需承担法定监管义务。即便协议履行受阻的直接原因是第三方建设公司,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仍不能免除监管责任。
一、案情简介
张先生系山西某市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原在该社区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13年,社区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
2013年6月17日,张先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镇政府、某建设公司等多方签订《城中村改造新村拆迁产权置换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张先生以以其合法宅基地及房屋,置换一套住宅,和105平米商业产权房屋。
该安置协议书明确回迁时间为24个月,由镇政府监管。
然而,时隔十余载,张先生仍未获得协议约定的105平米商业产权房屋。张先生曾多次找到镇政府,镇政府给出的理由是:该城中村改造项目是由第三方建设开发公司负责建设。但自2013年城改开始至今,第三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照约定将商业产权面积交付给社区。区政府已多次催促,均未果。
张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盛廷律师认为:张先生与镇政府签订的产权置换安置协议书系行政协议,镇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未能督促落实产权置换协议,该行为已严重侵害张先生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盛廷律师帮助下, 张先生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信息
复议机关:山西省某区政府
案号:晋某政复(2025) 101号
申请人:张先生(化名)
被申请人:某镇政府
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立即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向申请人全面履行《拆迁产权置换安置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主要承办律师:谢志启律师 戈伊娜律师(实习)

三、复议观点
经复议,本机关认为: 案涉《城中村改造新村拆迁产权置换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被申请人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协议约定对回迁安置工作进行监管。申请人宅基地于2013年被拆除,至今仍有105平方米商业产权面积未交付,被申请人应积极推进交付工作。
四、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镇人民政府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城中村改造新村拆迁产权置换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对回迁安置工作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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