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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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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置换房逾期12年未交付,复议机关:开发商违约≠行政机关免责!
承办律师: 谢志启 戈伊娜(实习) 已被浏览77次更新时间:2026-01-20
关键词 城中村改造

本案明确拆迁产权置换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而非普通民事合同。如安置协议未正常履行,行政机关需承担法定监管义务。即便协议履行受阻的直接原因是第三方建设公司,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仍不能免除监管责任。

 

一、案情简介


张先生系山西某市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原在该社区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13年,社区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


2013年6月17日,张先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镇政府、某建设公司等多方签订《城中村改造新村拆迁产权置换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张先生以以其合法宅基地及房屋,置换一套住宅,和105平米商业产权房屋。


该安置协议书明确回迁时间为24个月,由镇政府监管。


然而,时隔十余载,张先生仍未获得协议约定的105平米商业产权房屋。张先生曾多次找到镇政府,镇政府给出的理由是:该城中村改造项目是由第三方建设开发公司负责建设。但自2013年城改开始至今,第三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照约定将商业产权面积交付给社区。区政府已多次催促,均未果。


张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盛廷律师认为:张先生与镇政府签订的产权置换安置协议书系行政协议,镇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未能督促落实产权置换协议,该行为已严重侵害张先生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盛廷律师帮助下, 张先生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信息

 

复议机关:山西省某区政府

案号:晋某政复(2025) 101号

申请人:张先生(化名)

被申请人:某镇政府

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立即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向申请人全面履行《拆迁产权置换安置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主要承办律师:谢志启律师 戈伊娜律师(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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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议观点

 

经复议,本机关认为: 案涉《城中村改造新村拆迁产权置换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被申请人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协议约定对回迁安置工作进行监管。申请人宅基地于2013年被拆除,至今仍有105平方米商业产权面积未交付,被申请人应积极推进交付工作。

 

四、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镇人民政府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城中村改造新村拆迁产权置换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对回迁安置工作的监管责任。

 拆迁安置房履行复议决定-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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