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侯先生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其案涉房屋位于集体土地上,土地用途为商业经营,该地块于2012年经省政府批准纳入征收范围。2015年,村民家庭另一处宅基地房屋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7名家庭成员均获安置。因案涉商业用途房屋的补偿标准未达成一致,村民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
2023年12月,区管理委员会以“县人民政府某区专用”印章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按2012年的旧补偿标准核算,给予房屋补偿及拆工费共计66万余元,未包含商业用途相关补偿。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且未见过合法评估材料,征收程序存在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豫01行初399号
案由:行政补偿纠纷
法院: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某(村民)
被告:某区管理委员会、某县人民政府
出庭代理人:杨某某(副县级干部)
诉求:依法撤销被告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案中,案涉征地批文虽于2012年获批,但被告直至2023年才作出补偿决定,此时原适用的2009年版补偿标准已失效,现行有效的补偿标准明显高于旧标准。被告仍按十多年前的旧标准核算补偿,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案涉房屋为商业用途,补偿决定未充分考虑其经营属性及实际价值,未保障村民合法财产权益。
关于适格被告,区管委会作为实际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主体,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相关管理权限,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某县人民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对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区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2月29日对原告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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