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还没谈拢,房子或土地先没了;政府说"钱已经打到村里账户",但老百姓既没签字,也没同意,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案件最后取得胜利。

一、案情简介
朴先生在河北省围场县某村拥有合法承包土地,2022年底,被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启动后,朴先生始终未与任何行政机关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2025年6月,县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将补偿款打入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但朴先生对此并不认可——补偿标准沿用的是2020年的旧标准,而且关于5.21亩林地的补偿分配还存在争议。朴先生在盛廷律师帮助下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份补偿决定,案件尚在审理中。
然而,征收方等不及了。2025年7月,县政府向朴先生送达催告书,限5日内自行清除地上树木并交出土地;7月底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8月25日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8月28日,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将朴先生承包地上的树木强行清除。
这场"强拆"来得突然。朴先生既没拿到应得的补偿,也没等到补偿决定诉讼的结果,赖以生存的土地和青苗就被一扫而空。更令人无奈的是,乡政府也参与了现场清理,却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只是执行者",试图撇清责任。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冀08行初125号
案由:强制清除地上物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朴某
被告:围场某县人民政府、围场某乡人民政府
诉求:依法确认二被告对承包土地及地上物实施强制清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龚河会律师 李婷欣律师(实习)

三、法院观点
1、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围场县政府虽然履行了作出催告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前置程序,但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清除,明显违反法律明确规定。
2. 关于被告主体资格
县政府作出案涉强制拆除决定,且认可其组织实施了被诉的强制清除行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乡政府虽参与现场清理,但系执行县政府的决定,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
3. 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
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不能采取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方式予以实现。县政府自行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四、胜诉判决
一、确认被告县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原告朴某案涉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县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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