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还没有达成,房屋就被管委会给强制拆除了,安徽村民常先生的合法房屋因建设码头被纳入征收范围,就在双方协商补偿的时候,房屋突然遭管委会强制拆除,常先生失望至极,将区管委会告上法院。
一、案情简介
常先生在安徽省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2024年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收该区域集体土地用于某码头项目建设,市人民政府随后发布征地拆迁通告,常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区管理委员会随即制定了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由其负责具体征迁工作。
因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常先生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领取补偿款项。2025年2月25日,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对常先生一家的房屋及附属物等给予共计31XXXX元的补偿,但常先生不认可该补偿决定。2025年3月25日,区管委会组织人员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导致屋内财产被掩埋、损毁,常先生认为该强拆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本案交由杨阳律师和陈杰律师和许钧涵律师(实习)主要承办。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皖0303行初179号
案由:行政强制纠纷
法院: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先生(村民)
被告:区管理委员会
出庭负责人:张某某(三级调研员)
第三人:区某管理委员会
诉求:依法确认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办案参与律师:陈杰律师、龚河会律师

三、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主体资格及强拆行为合法性两个方面。
关于被告主体资格:区管委会系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具备独立行政主体资格。某科技园管委会是区管委会组建的派出机构,无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其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实施的拆除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区管委会承担,故区管委会为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强拆行为合法性: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拆除建筑物需遵循公告、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程序,仅在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及第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也无证据证明原告自愿交付房屋,在补偿决定争议尚未解决、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迳行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程序严重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3月25日强制拆除原告常某所居住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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