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城中村改造补偿协议未达成,柯先生的房屋竟遭执法机关以“违建”为由强拆!执法机关仅凭规划部门单一意见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未对房屋历史背景、实际权属及建设情况开展任何详尽调查,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径直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柯先生在广西某区拥有一处集体土地房屋,该房屋被纳入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因未能与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柯先生始终未签署补偿协议,也未领取任何补偿款项。
2025年5月,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未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以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案涉七千多平方米的建筑为违法建筑,接连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与《强制执行决定书》;次月,执法局仅依据上述文书,对柯先生的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导致约三千平方米的房屋被拆。
柯先生的律师认为,执法局在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草率认定违建,后续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本质上是以“拆违代拆迁”,而直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更是丧失合法依据、严重侵犯其财产权益。在律师的专业协助下,柯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执法局对其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桂0204行初125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违法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柯某某
被告:广西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诉求:确认被告对原告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杨阳律师、吴奇龙律师、陆吉芬律师(实习)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区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有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是本案适格被告。有权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查处职权为法定职权,不因房屋涉及征收而失效,但房屋征收补偿关乎所有权人重大利益,执法机关对涉征收建筑查处时,应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需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建设时间、使用情况等因素甄别处理,不得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本案中,案涉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执法局本应查明房屋是否因历史原因形成无证情形、原告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是否存在加建抢建等关键事实,但执法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情况进行了详尽调查,仅凭规划部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查处”的意见,即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诉讼过程中执法局主动撤销了前述两份文书,且法院已在另案中确认其违法性,但执法局此前依据该违法文书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丧失合法依据,故该强拆行为亦违法。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6月12日对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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