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公民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行政机关实施土地征收、作出补偿决定需遵循法定职权与程序,无法律授权不得擅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及限期搬迁通知,否则行政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违法。
天津的王先生因房屋征收与镇政府产生争议,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相关内容,同时确认其限期搬迁通知的内容违法。
王先生是天津市某区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住宅,该房屋被纳入“某河道治理工程”征收范围。因未与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王先生始终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未领取补偿款。
2025年4月,当地镇人民政府先后向王先生送达《限期签订协议通知书》《征收安置补偿决定及限期搬迁通知书》,单方作出补偿决定,甚至要求王先生3日内腾房搬离,并称逾期未搬离视为放弃房屋及院内物品。最终,王先生的房屋于2025年5月7日被强制拆除。
王先生的律师认为,镇政府并无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权,案涉通知书存在超越职权、事实不清等违法情形,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在律师协助下,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案涉《征收安置补偿决定及限期搬迁通知书》。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津0115行初89号
案由:行政征收补偿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
被告:天津市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安置补偿决定及限期搬迁通知书》
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杨阳律师、陈杰律师、陆吉芬律师(实习)

三、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的涉案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系合法所有,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非法定事由及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拆除收回。案涉工程确需征收案涉土地,但行政机关实施征收应严格遵循法定职权与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对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告作为镇人民政府,并无直接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案涉通知书中关于征收安置补偿的内容,依法应予撤销;同时,被告作出的限期搬迁内容亦无法律法规授权,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该内容已不具有可撤销性,依法应确认其违法。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天津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14日对原告作出的《征收安置补偿决定及限期搬迁通知书》中关于征收安置补偿决定的内容;
二、确认被告天津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14日对原告作出的《征收安置补偿决定及限期搬迁通知书》中关于限期搬迁通知的内容违法;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津市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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