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房屋财产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足额支付补偿、履行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征收相关行为,未达成补偿协议即强制清表、拆除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违法。
一、案情简介
任先生是湖北某区村民,其家庭在村内合法承包3.8亩土地(承包期至2028年),地上建有鱼塘及看护房屋,该地块因“某公路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3年8月,区人民政府先后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由街道办负责征地现状调查。此后,街道办工作人员多次与任先生协商拆迁补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任先生也未签署任何补偿安置协议、未领取任何补偿款。
2025年5月15日,街道办对任先生的承包地、鱼塘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清表,导致青苗等财产损毁;同年8月7日,又对鱼池旁的看护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屋内物品一并损毁。2025年8月12日,任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介入维权。律师介入后,即刻启动本案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鄂0116行初234号
案由:行政强制纠纷(强制清表、强制拆除违法)
审理法院:湖北省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某
被告:湖北某街道办事处
出庭负责人:闵某某(党工委委员)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清表行为及强拆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盛廷律师事务所 杨阳律师、苑家豪律师、陆吉芬律师(实习)

三、法院观点
庭审中,被告街道办辩称,其并未实施案涉强制清表、拆除行为,原告起诉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土地征收预公告》明确被告为征地现状调查单位,且被告工作人员多次与原告协商补偿事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系本案适格被告,应承担案涉强制清表、拆除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责令交出土地,被告在未对原告作出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迳行实施强制清表、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认定为违法。
关于原告所受损失,被告违法行政行为已造成实际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征地补偿标准。因原告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湖北某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5月15日、2025年8月7日实施的强制清表、拆除行为违法;
二、被告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对原告任永才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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