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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胜诉案例 | 一宗土地两本证?房地产公司起诉要求撤销委托人房产证遭驳回
承办律师: 常茂生 赵琳 已被浏览121次更新时间:2026-02-24
关键词

同一块土地竟同时存在国有与集体两份权属证书?房地产公司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起诉请求撤销委托人名下的集体土地房产证,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土地权属争议应先由政府处理,裁定驳回起诉,房企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裁定维持原裁定。


一、案情简介


广东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粤(2023)某县不动产权第0002335号《不动产权证书》,对某村六万多平方米地块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限至2064年。2024年,该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起诉案外人方某等人时,案外人当庭提交了委托人詹先生的粤房地权证XX字第520000XXXX号《广东省房地产权证》。该证由原县房产管理局2012年颁发,载明房屋坐落于案涉国有土地范围内,土地性质为集体,房屋建筑面积499.20平方米,土地自用面积161.20平方米。


房地产公司认为,詹先生的房产证存在土地性质登记错误、登记程序违法、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等问题,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以承接原房产管理局职权的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房产证。广东省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集体土地性质房产证登记范围重合、权利属性冲突,争议实质为土地权属争议,依据相关规定应先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在政府未作出处理决定前,该案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县人民政府已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明确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实质是土地登记行为合法性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应进入实体审理。最终在律师和当事人以及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起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的应有的保障。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粤52行终90号

案由:房屋所有权登记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

原审第三人:詹某某

诉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主要承办律师:盛廷律师事务所  常茂生律师、赵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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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案件是否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函已明确,詹某某的房产证所涉土地位于某房地产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且两证载明的土地性质、权利主体存在冲突,明显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虽该房地产公司主张县政府已认定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但该不予受理决定可另循法律救济途径解决,不影响本案对争议性质的认定。


原审法院以“涉案土地权属争议应先行由政府处理”为由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寻求救济。


广东土地登记纠纷案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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