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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胜诉案例|强拆行为已确认违法,县政府却拒绝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不予赔偿决定!
承办律师: 赵传学 常晓慧 已被浏览10次更新时间:2026-04-09

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申请国家赔偿却遭驳回?河北省某村村民高女士历经一审、二审败诉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胜诉,最高法判决撤销原不予赔偿决定及一、二审判决,为其主张赔偿争取到了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一、案情简介

 

高女士系河北省某村村民,与已故丈夫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18年,村子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县人民政府发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19年5月,东晏头村委会收回高秀珍的宅基地并作出限期腾退决定,高秀珍未按要求腾退。


2019年5月28日,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高女士的房屋。此后,高秀珍提起行政诉讼,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确认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2021年11月,高女士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22年1月,县人民政府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主张宅基地已依法收回,补偿资金已专项存储,高女士可随时签约领取,其合法权益未受损害,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高女士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其损失可通过补偿途径实现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高女士在律师协助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当事人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依法撤销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判决,还撤销了先人民政府不予补偿的决定。虽然驳回了高女士的赔偿请求,但是最高法在判决书中明确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为高女士的赔偿争取到的关键支持。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最高法行再38号

案由:行政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某某(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某县人民政府

出庭代理人:张某(县自规局工作人员)、朱某(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诉求:撤销一、二审赔偿判决及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依法支持行政赔偿请求

主要承办律师赵传学律师、常晓慧律师

 盛廷律所咨询联系方式400-0083455.jpg

 

三、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尽管县人民政府主张高某某的损失可通过补偿途径解决,但在高某某申请国家赔偿前,其既未与高某某达成补偿协议,也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不符合“损失已通过行政补偿获得充分救济”的驳回赔偿请求情形,故原不予行政赔偿决定及一、二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再审期间,县人民政府虽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但该行为系新的行政行为,并非对原违法不予赔偿决定的纠正,不影响对原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因高某某的赔偿请求已可通过新的补偿安置决定寻求救济,根据“不得重复救济”原则,对其行政赔偿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其若对补偿安置决定有异议,可另行依法维权。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冀行赔终58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撤销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1行赔初4号行政赔偿判决;

三、撤销河北省县人民政府政赔决字(2022)6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

四、驳回高某某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书(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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