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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胜诉案例|提交补偿申请后石沉大海?复议机关:责令市政府依法履职!
承办律师: 翟祎 已被浏览8次更新时间:2026-04-09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征收补偿协商未果,提交履职申请却遭“冷处理”?河北村民赵先生的合法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多年未获合理补偿,行政复议机关最终责令市人民政府对其履职申请作出处理,为村民维权扫清障碍。

 

一、案情简介

 

赵先生系河北省某市村民,其家庭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户主持有宅基地证。2016年,户内成员达成《分家单》,明确赵先生为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


2016年3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市2016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赵先生的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月,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因补偿方案未满足合理诉求,赵先生始终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领取补偿款。此后,案涉地块持续施工建设,赵先生的房屋被停水、停电、断路长达数年,无法正常使用,造成巨大损失。


2025年7月,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案涉征地批复中涉及征收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2025年9月15日,赵先生通过EMS邮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市人民政府全面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市人民政府于9月16日签收,但直至赵先生申请行政复议时,仍未作出任何答复,已超出法定回复期限。

 

二、庭审信息

 

案号:保政复〔2025〕1624号

案由: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赵振兴

被申请人:涿州市人民政府

诉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及房屋全面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翟祎律师

 盛廷律所咨询联系方式400-0083455.jpg


三、法院认为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系本次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的适格主体,负有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组织签订补偿协议;对个别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未作出任何答复,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与申请人达成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其行政不作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涿州市人民政府就赵振兴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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