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陕西某区居民李先生在本区某街道拥有合法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因陕西某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该房屋被依法纳入征收范围。据悉,该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取得陕政土批〔2024〕73号批复同意,该批复明确了项目征收土地的范围与标准。因为李先生认为征收部门提出的补偿标准不合理,双方始终未能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所以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当地街道办,于2025年7月24日,对李先生作出《房屋拆除补偿告知书》,同时对李先生的房屋实施拆除,责令李先生交回土地使用权。
李先生不认可街道办的告知书,进而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律师认为告知书认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且主体越权,疑似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协助下,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25年7月24日向原告作出的房屋拆除补偿告知书。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陕7101行初224号
案由:房屋强拆补偿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某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李某(居民)
被告:某区街道办事处
出庭负责人:罗某(街道办工作人员)
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任晟甲律师

三、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审查争议焦点为:被告街道办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的《房屋拆除补偿告知书》是否合法。
从内容上看,被告街道办在未与原告李某就案涉工程占地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径行告知对其房屋实施拆除,同时要求交出房屋坐落土地,并进一步告知当事人限期办理拆除补偿手续,腾空房屋,逾期将依法拆除等法律后果,具有“补偿安置决定”的行为和特征。被告街道办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做出《房屋拆迁补偿告知书》属于明显的超越治超,依法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的《房屋拆除补偿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街道办事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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