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河北居民赵某某,在本村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系其父亲通过拍卖方式依法取得,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某市拍卖行成交凭证》,权属来源清晰、合法有效,可充分证明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赵某某父亲去世后,其依法继承了该地块中六亩土地的使用权,依法享有对该部分土地的占有、使用等合法权利。
2024年12月30日,镇人民政府对赵某某土地上的附着物实施强制清除行为,镇政府认定土地上的附着物属于2024年新增违法占地图斑。对于该认定及强制清除行为,赵某某明确不予认可,认为镇人民政府的该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依据,仅凭一个卫星图斑就认定自己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侵害了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
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某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本案交由翟祎律师主要承办。律师介入后,赵先生在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认定被告强制清理赵某某土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冀1182行初22号
案由:土地附着物强制清除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某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村民)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出庭负责人:孟某(镇党委副书记)
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三、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庭审陈述,镇人民政府是案涉土地附着物强制清除的组织实施者,强行清除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应依法遵循法定程序。被告未履行催告、未听取当事人赵某陈述申辩、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未提交其具有涉案土地法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法律依据,亦未提交政府或相关行政机关委托其强制清除涉案附着物的证据,故镇人民政府涉案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四、胜诉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原告案涉土地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如果您有征地拆迁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解决:
--------《《《《点击一对一咨询解答》》》》--------
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 系电话:400-0083455(征地拆迁等法律问题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