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云南的陈女士一家三口在当地村庄拥有合法房屋。陈女士的丈夫(已故)曾于2021年与县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某片区拆除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李某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亦可按“拆一补一”原则,选择某街道一层门面商铺进行原址回迁。
2024年4月22日,县人民政府作出X征补决〔2024〕1号《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单方决定以产权调换方式对委托人进行补偿,提供房源按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置换。陈女士一家对该补偿决定不服,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本案交由胡甜甜律师主要承办。
胡律师分析过案情之后,认为县政府的补偿决定涉嫌违法。陈女士一家在胡律师的协助下,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X征补决〔2024〕1号《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云71行初48号
案由:房屋补偿纠纷
审理法院: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原告:李某兴、李某丽、陈某某(居民)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被告出庭负责人:唐某(副县长)
主要承办律师:盛廷律师事务所 胡甜甜律师

三、法院观点
综合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补偿决定应否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安置补偿协议已明确原告一方可选择原址回迁,三原告亦选择该方式。在无法实现原址回迁的情况下,被告采用产权调换异址安置方式履行协议时,要么取得原告同意,要么举证证明其提供的异址安置房屋价值不低于被拆迁房屋价值。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证实该核心事实,若按其补偿方案执行,将无法保障原告合法权益,且原告明确不同意该方案,故案涉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四、胜诉裁判
一、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的X征补决〔2024〕1号《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被告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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