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对村内集体土地使用、项目建设、财务分配等重大事项享有法定知情权,村委会拒不依法公开村务信息的,乡镇人民政府负有调查核实、责令公开的法定职责,仅收取村委会单方说明、未开展实质核查,属于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一、案情简介
山西某市王先生系本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土地并持有地契,土地上有三处祖坟。2025年7月,不明人员在其土地上施工,将三处祖坟强制推平,经信息公开得知,案涉土地被用于村委会与企业合作建设新能源重卡充电站项目。
为查清项目决策、土地使用、资金收支等关键信息,2025年9月9日,王先生依法向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项目会议记录、合作协议、审批文件、付款凭证及集体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村委会签收后拒不答复。
2025年9月28日,王先生向乡人民政府邮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乡政府于9月29日签收后,仅收取村委会单方情况说明,未开展任何实质调查、核实工作,也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王先生认为乡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重侵害其知情权。在律师的协助下王先生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信息
案号:X区政复决字〔2025〕146号
案由:不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先生
被申请人:乡人民政府
主要承办律师:常茂生律师 王张雯律师(实习)

三、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在认为村委会未依法履行村务公开义务后,向被申请人提出责令公开的申请,被申请人签收后,依法负有针对村委会是否及时、真实公布相关村务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虽在行政复议答复中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以说明其已介入处理。但,该《情况说明》仅为村委会对其自身行为的单方陈述与辩解,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围绕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的具体内容,依法主动、客观地开展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例如调取相关会议记录、经济合同、财务凭证等档案材料进行核查,或对公示情况进行实地查验等。因此,对于被申请人主张其已履行监督职责的答复,本机关不予采纳。
四、复议决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某乡人民政府于本决定生效后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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