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女士(化名,下同)系河北某市某社区居民,2007年申请宅基地并建设房屋。2019年,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及回迁安置明白纸》,称要进行城中村改造,并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
王女士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25年2月其房屋被强制拆除。
王女士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交由付顺托、卢春燕二位律师主要承办。承办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得知,王女士所在的社区已被列入 2010 年城中村改造计划,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及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
盛廷律师帮助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冀01行初2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x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王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该行政判决书已经生效。
但2025年9月,当地街道办事处却向王女士作出补偿决定书,称“本机关因执法行为,拆除你的房屋......拆除之前,房屋经评估价值xx元,被补偿人可于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本机关办理手续,领取补偿款xx元。”
盛廷律师认为,生效行政判决书已认定x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该补偿决定中称街道强制拆除,与事实不符;且行政判决书也已认定,城中村改造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即使要作出补偿决定,也应由区政府作出,街道办作出该补偿决定,系超越职权,且补偿决定中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如何作出并不清晰、对王女士户也没有安置事项,其补偿及不充分也无事实依据。
在盛廷律师帮助下,王女士提起本案诉讼。
二、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北省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08行初99号
原告:王女士(化名)
被告:石家庄市x街道办事处
诉求: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补偿决定书
委托代理律师:付顺托、卢春燕,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拆除主体问题,根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冀01行初26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x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故本案涉及的违法行为机关为区人民政府,而非街道办事处。
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赔偿或补偿主体应当为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其名义作出补偿决定书,主体不适格,超越职权,应予撤销。
四、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原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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