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后,属地街道办在未取得国土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权利人未同意交出土地的情况下,径行组织人员对地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确认违法。房屋虽登记在公司名下,但实际出资购买人通过原始购买协议、后续确权协议等证据链证明其为实际所有权人的,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一、案情简介
缪女士系江苏某市居民,2002年10月与市交通资产公司签订《协议书》,花71060元购买了一处钢结构库房。因当时个人无法以自己名义办理土地证,缪女士创办了一家公司,将房屋和土地登记在公司名下。2005年,缪女士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但厂房不在转让范围内。2024年双方签协议书面确认厂房一切权益归缪女士,房屋也一直由缪女士实际使用。
汪先生同为该市居民,2002年8月与市交通机械总厂清算组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花37.8万元购买了一处车间和办公楼,后注册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办理了国有土地租赁手续,租期至2007年11月。租期届满后汪先生未续租但持续使用。2025年1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公司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汪先生不服提起诉讼。2026年3月12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撤销了该收回决定。
2025年4月25日,街道办分别向缪女士和汪先生发出《告知书》,限期11日内自行拆除并搬离。同年5月16日、5月22日,街道办先后组织人员将两处房屋强制拆除。两位房主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本案交由凤长俊律师、龚河会律师主要承办,在律师的协助下,二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苏0282行初115号、(2025)苏0282行初119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
审理法院: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
原告:缪女士、汪先生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出庭负责人:仲某(行政负责人)
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凤长俊律师、龚河会律师

三、法院认为
缪女士案中,法院认为,缪女士通过资产转让方式于2002年10月从市交通资产公司受让取得案涉房屋,虽然案涉房屋及土地权证登记在其创办的公司名下,但实际一直由缪女士占有使用。缪女士转让公司股权时并未将案涉房屋作为固定资产入股或转让,受让方后续亦书面确认案涉房屋一切权益归属缪女士,故缪女士系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街道办并未提供国土部门已经收回案涉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证据,在缪女士未明确同意交出土地、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情况下,街道办无权自行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违法。
汪先生案中,法院认为,汪先生通过资产转让方式从原市交通机械总厂处受让取得案涉房屋,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公司作出的涉案《收回决定书》已经本院生效裁判判决予以撤销,汪先生作为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其未明确同意交出土地、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情况下,街道办无权自行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5月16日强制拆除原告缪女士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5月22日强制拆除原告汪先生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盛廷律师普法提醒】
土地租赁期满不等于街道办可以直接拆房!收回土地须由国土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并走法定程序。房屋登记在公司名下但由个人出资购买并长期使用的,保留原始购买协议和确权文件是证明权利人身份的关键。收到收回土地决定或限期拆除通知,切勿消极等待,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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