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为由推脱责任。在拆除行为实施人不明且公安机关侦查未结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推定征收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补偿安置决定尚在复议、诉讼期限内即迳行强拆的,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依法应确认违法。
一、案情简介
广东林先生系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因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涉案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征收红线范围。由于双方未就安置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林先生始终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期间,被告镇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对林先生实施违法行为——2024年4月19日强制断水、断电、断路、断网,以及2024年4月30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围墙、破坏院落空地,均已被法院另案判决确认违法。
2024年8月27日,林先生的涉案房屋再次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林先生当即报警,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侦查,但迟迟未作出侦查结论。镇政府辩称,事发当天其全体应急人员正在外开展三防应急演练活动,对拆除一事不知情,也未组织或参与强拆。
林先生认为被告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屡次实施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在赵琳律师和胡甜甜律师的协助下,林先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粤1481行初100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违法
审理法院:广东某市人民法院
原告:林先生(村民)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出庭负责人:李某某(副镇长)
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赵琳律师、胡甜甜律师

三、法院认为
(一)被告是否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是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征收实施单位。2024年8月27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原告报警后公安机关虽对故意毁坏财物案立案侦查,但在其迟迟未作出侦查结论的情况下,法院综合全案审查情况认为:在拆除行为实施人不明时,原则上推定征收实施单位即被告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否则,原告将因公安机关侦查未结而无法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二)应否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获得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集体土地征收引起的房屋强制拆除问题亦可参照上述规定。本案中,梅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尚在复议、诉讼期限内,被告即实施强制拆除涉案被征收房屋,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2024年8月27日对原告林先生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盛廷律师普法总结】
第一,征收实施单位不知情不在场抗辩难获法院支持。征收过程中遇到不明身份人员强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不知情不在场为由推脱责任是常见手法,但根据本案裁判要旨,法院原则上推定征收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被征收人切勿因行政机关的推诿说辞放弃维权。
第二,遇强拆应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保留现场视频、照片及报警回执。公安立案后若久侦未结,仍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锁定责任主体、确认强拆违法,避免因等待侦查结论而错过法定维权时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不因等待公安侦查结论而中止。
第三,补偿安置决定尚在复议、诉讼期限内,行政机关无权迳行强拆。行政机关在补偿安置决定法定救济期限届满前实施强制拆除,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被征收人应及时委托盛廷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违法,为后续申请行政赔偿奠定基础——行政赔偿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征地拆迁维权法定时限速查表
| 事项 | 时限 | 起算点 | 法律依据 |
|---|---|---|---|
| 行政复议 | 60天 | 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 | 《行政复议法》第20条 |
| 行政诉讼 | 6个月 | 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 《行政诉讼法》第46条 |
| 行政赔偿诉讼 | 2年 |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 《国家赔偿法》第39条 |
| 行政协议纠纷 | 3年 |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 | 最高法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5条 |
| 评估复核申请 | 10天 | 收到评估报告之日 | 《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 |
| 专家鉴定申请 | 10天 | 收到复核结果之日 | 《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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