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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征收补偿胜诉公告】地方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上诉
承办律师: 毕文强 龚鹏菲 已被浏览2079次更新时间: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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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征收补偿胜诉公告】地方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洛阳市某县财政局、某县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先生等6人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毕文强   龚鹏菲

诉求: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6行初28号行政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案情简介:


田先生等6人系河南省洛阳市某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的房屋及承包土地。2012年田先生等人所在村的土地被征收,但补偿并不合理未达成协议。田先生等人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盛廷律师受理案件后,向当地财政局申请公开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收入凭证,财政局却以“你6人要求公开的内容不在规定的公开范围之内”为由不予公开。盛廷律师认为财政局是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主管部门,享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职权,更有公开土地出让收入凭证的义务。遂盛廷律师向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该县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财政局答复的决定书。在此情况下,盛廷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田先生等人的诉求,但财政局与人民政府不服河南省商洛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6行初28号行政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胜诉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并支持盛廷律师提出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省洛阳市征收补偿胜诉文书


一审判决如下:

  1. 撤销财政局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关于田先生等6人申请公开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凭证的答复》。


  2. 撤销县人民政府2017年7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3. 责令财政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原告田先生等人提出的额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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