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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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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民市厂房拆迁赔偿案件胜诉公告:以拆违名义强拆厂房,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承办律师: 马娜 兰希飞 已被浏览2677次更新时间:2019-06-30
关键词

辽宁省新民市厂房拆迁赔偿案件胜诉公告


原告:应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兰希飞  马娜

被告:新民市胡台镇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厂房的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应女士在新民市胡台镇***村建有一处厂房,厂房主要经营家具生意,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并且一直都在经营中。


2018年3月27日,新民市胡台镇人民政府向应女士家作出告知书,要求应女士从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10日,在15日内对厂房进行自行拆除,并认定为违法建筑。


应女士在与被告未达成关于补偿的相关协议,没有进行拆除。但是在4月11日开始,被告就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了强拆。在4月20日,被告将原告厂房拆除完毕。强拆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无奈之下,应女士委托盛廷律师,帮助维权,提起诉讼。


胜诉判决:


在盛廷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新民市胡台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0日将原告应女士所有的新民市**家具厂厂房拆除的行为违法;


辽宁省新民市厂房拆迁赔偿案件胜诉公告文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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