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征收决定却下发征收通告
无规划无风险评估
无补偿标准也无诉权保障
贵州胡先生等47户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征收通告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贵州省盘州市胡先生等47户
被告: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
诉求:请求依法撤销案涉征收通告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传学 龚鹏菲
案情简介
胡先生等47户是贵州省盘州市某村村民,在村里合法享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
2019年12月1日,市政府作出《关于印发XX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12月2日,市政府作出《关于征收XX片区土地和房屋的通告》。
该征收通告明确,在红线范围的合法建(构)筑物依法予以征收,红线范围内“两违”建筑限12月17日前自行拆除等。胡先生等47户村民的房屋及土地在征收通告的范围内。
胡先生等47户村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盘州市政府作出的征收通告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否符合程序性规定。
1、关于征收通告的性质问题
本案建设项目征地,没有单独作出征收决定,而是直接在征收通告中载明征收目的、征收主体、征收范围等内容,并在发布征收通告后没再作出其他决定的情况下,就依据该通告开展实施征地工作,该征收通告已经对被征收人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其性质应视为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具有可诉性。
2、关于征收通告的合法性问题
首先,被告市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征收行为已经法定程序由省政府批准,且征收项目建设活动符合“四规划”要求;
其次,被告市政府未提交证据证实已按照法律规定实施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仅以一份社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来代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显然属于违反程序规定;
第三,作为实质性的征收决定,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等内容予以公布,且补偿方案在公布之前应征求公众意见。本案中,征收通告对这些内容均未涉及,且未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综上,被告作出案涉征收通告主要依据不足,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盘州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征收XX片区土地和房屋的通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贵州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
撰稿|胡拓颖
审稿|赵传学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