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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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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盘州市某棚户区补偿协议未达成仍实施房屋拆除案胜诉公告
承办律师: 李笃振 已被浏览1787次更新时间:2020-10-08

县城棚户区改造

村民合法宅基地及房屋

被强制拆除且未补偿

贵州省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省盘州市王先生

被告:贵州省盘州市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砖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笃振

联系我们:010-86395993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贵州省盘州市某镇居民,在该村组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用于全家居住并经营,王先生之子在该房屋注册成立菜油加工公司。


从2017年开始,镇政府称将对王先生房屋在内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王先生对此次拆迁的合法性及补偿合理性持有异议,暂未签订协议。


2018年6月,镇政府组织大量人员和机械设备对王先生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拆除前未通知王先生,未取得王先生同意,未对王先生进行补偿,导致王先生各项财产损失严重。


王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被告镇政府实施的征收拆除房屋行为,虽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为加快原盘县城关建设步伐、优化人居环境以及提升城镇形象的需要和考虑,但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出了明确要求,任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均要在依法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系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和拆除的必经法定程序,被告镇政府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据以实施征收拆除行为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和未与行政相对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作人员和机械设备实施房屋拆除,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明显违法,但被告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依法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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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2018年6月强制拆除原告王X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撰稿|胡拓颖

审稿|李笃振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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