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对征收人来说很不友好。因为这意味着,房屋可能马上要面临强制拆除。
但在实践中,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也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救济的途径和权利,如果征收方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就自行强拆房屋,那也是违法的。
【案情简介】
吴女士是哈尔滨市南岗区某镇的村民,在本村购买了同村村民的宅基地房屋。
2021年3月,吴女士接到村委会通知,为实施哈尔滨市南岗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她的房屋已经被列入征收范围。
2021年8月27日,镇政府通过公示方式张贴了《限期拆除决定书》,称吴女士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责令吴女士在收到决定书的3日内自行拆除,否则镇政府将依法强制拆除。
吴女士的代理律师分析后指出,限期拆除决定主体无资格、行为无依据、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侵害了吴女士合法权益。
镇政府却辩称,翻建房屋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拆除,另外,原宅基地登记信息也不属于吴女士。
双方各执一词,吴女士诉至法院。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黑0103行初359号
案由:吴某诉哈尔滨市某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杨某责令限期拆除案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刘笑律师 张洪涛律师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认定案涉房屋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该决定既未载明具体标的即案涉被拆除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房屋性质等基本信息,属事实不清,内容不明确。
同时被告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既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亦为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并以张贴的方式进行送达。
在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前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属程序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