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 未签协议,长春村民收到责令交地决定书,盛廷律师成功将其撤销
【案情简介】
田女士是长春某区某屯村民,在村里有合法宅基地、房屋、承包地和果树。2021年6月,因道路修建,拆迁部门将田女士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由于评估价格过低,无法保障原有生活水平,田女士未签补偿安置协议。
2022年8月,区政府向田女士送达了《关于责令交出土地及房屋等附属物决定书》,要求田女士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房屋交出土地。
田女士不服,委托盛廷律师团队后,此案交由钟常鸣、翟祎二位律师主要承办。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责令交出土地是建立在征收行为和补偿行为完全合法的基础之上的,但田女士收到的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保障田女士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亦明显违反行政目的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故诉至法院请撤销。
【庭审信息】
案号:(2022)吉01行终288号
审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
原告:田女士
诉求:撤销《关于责令交出土地及房屋等附属物决定书》
【法院认为】
本案被告对原告田某作出的地上物征收补偿决定存在程序违法之处,本院已经依法判决撤销了地上物征收补偿决定,责令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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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告尚需对原告地上物进行确认,决定补偿的数额,故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作出《关于责令交出土地及房屋等附属物决定书》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