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农村的重要土地资源,其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也意味着农民集体组织有着管理、经营以及处置宅基地的权利,法律对此有着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因此,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质,村委会有权对宅基地进行经营和管理。那村委会有权以村民自治为由收回宅基地吗?
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村民自治的含义,村民自治指的是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自主的管理本村事务,其核心在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村民自治使得村民能够自主的参与和管理本村事务,但也有一定的约束和限制,即需要“通过民主程序”,而不能随意的对本村事务进行管理。
同样的,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村委会有权利对宅基地进行经营和管理,但也需要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合规的对宅基地进行管理。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能够合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村委会能够依法收回宅基地的类型一共有四种,分别是:
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已经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空闲,宅基地上房屋坍塌或者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根据总结出的这四种村委会能够依法收回宅基地的类型,可以知道村民自治并不属于村委会合法收回宅基地的情形,因此,村委会以村民自治为由收回宅基地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合法的。
总的来说,法律的确赋予了村委会经营和管理宅基地的权利,然而这份权利也收到法律的制约,村委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合法的范围内对宅基地进行管理。而在收回宅基地方面,村民自治并不属于法律规定村委会能够合法收回宅基地的范围,因此,村委会不能够以村民自治为由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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