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国有土地厂房征收 以拆危代拆迁 典型行政诉讼案件,江西某建筑公司合法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未达成补偿协议前,区政府、街道办自行启动危房鉴定,以 D 级危房为由直接拆除 1000 余平米厂房。企业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依法代理江西某建筑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二被告属于规避法定征收补偿程序、危房鉴定启动程序违法、执法目的不正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本文拆解征收范围内房屋危房处置边界、强拆被告主体推定规则、以拆危促拆迁违法认定标准,为厂房、商铺被征收主体提供维权法律参考。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案件背景与侵权全过程
江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持有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 1000 余平方米厂房权属,厂房用于正常生产经营。2024 年 1 月 22 日,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该厂房被正式划入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双方未协商达成任何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未落实任何安置补偿。
2024 年 2 月 5 日,区政府、街道办在未履行征收法定程序、未完成危房完整处置流程前提下,以厂房属于 D 级危房为由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全部厂房。本次拆除直接造成企业生产设备、厂房建筑、停产经营损失,行政机关假借危房整治规避 先补偿、后搬迁 征收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企业与征收方沟通赔偿无果后,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专业律师团队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
(二)当事人完整维权流程
1.厂房被强制拆除后,企业留存拆除现场视频、照片、土地权属证明、征收决定、厂房权属证书、经营损失凭证;
2.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全权代理本案;
3.律师梳理案件违法要点:征收未补偿先行拆房、街道办擅自启动危房鉴定、以拆危规避征收程序、强拆主体适格;
4.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诉求确认区政府、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5.法院开庭审理,双方提交征收、危房鉴定、拆除实施全套证据,开展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6.法院全面审查征收法规与危房管理规定,认定二被告拆除行为实体、程序双重违法,作出确认强拆违法一审判决。
(三)各方核心理由
1、原告代理律师盛廷征拆律师团队理由
一是案涉厂房已纳入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处置房屋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未达成补偿协议不得实施拆除;
二是街道办自行向住建局申请危房鉴定,不具备危房鉴定启动主体资格,危房鉴定程序完全违法,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拆除依据;
三是行政机关借 D 级危房名义实施拆除,真实目的是绕开征收补偿协商程序,属于典型滥用职权、以拆危代拆迁;
四是拆除行为造成厂房、经营重大财产损失,二被告共同实施强拆,应当共同承担违法行政责任,请求法院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2、被告某区人民政府答辩理由
辩称街道办独立实施危房拆除行为,区政府未参与现场拆除;厂房被鉴定为 D 级危房存在安全隐患,拆除行为符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后续可保障企业征收补偿权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被告街道办事处答辩理由
主张厂房经鉴定为 D 级危房,存在倒塌安全风险,为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实施拆除,拆除行为具备事实依据,不存在违法情形。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24)赣 11 行初 73 号
审理法院:江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房屋强制拆除行政纠纷
原告: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主要承办律师:谢志启律师、刘峥峥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讼核心诉求:依法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厂房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征收决定作出后,区政府推定对辖区内强拆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县级政府是征收工作法定责任主体,街道办仅为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出具书面材料自认实施拆除,区政府无证据证明拆除系街道办独立行为;危房鉴定、拆除直接服务于征收项目,区政府放任违法拆危程序,拆除行为受益主体为区政府,因此二被告均属于本案适格被告,共同承担强拆法律责任。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优先适用征收法规,不得以危房程序规避征收补偿
征收范围划定后,房屋处置法律关系由征收补偿法规调整,法定原则为先补偿、后搬迁。危房整治立法目的仅为消除即时房屋安全隐患,不能替代完整征收补偿流程。行政机关在未协商补偿、未作出补偿决定前提下启动危房拆除,属于规避法定征收义务,执法目的明显不正当。
(三)街道办无权自行申请危房鉴定,危房鉴定启动程序根本性违法
危房鉴定申请主体存在法定限制,本案由街道办自行向住建局委托鉴定,不符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范流程,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不具备合法处置效力,不能作为强制拆除厂房的依据。
(四)未落实补偿直接拆除厂房,违反行政法比例原则与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机关处置被征收合法厂房,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补偿、司法强制执行路径解决。直接以危房名义拆除,未给予企业获取公平补偿的机会,对企业财产权益造成不可逆重大损害,手段与行政目标严重失衡,违反比例原则。
(五)房屋已拆除不具备撤销条件,应当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案涉厂房已全部拆除,被诉拆除行为不具备可撤销内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法院无需撤销行政行为,直接确认拆除行为整体违法。
四、完整一审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一审判决内容如下:
1. 确认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厂房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2.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3. 本判决为确认违法生效文书,原告可凭此判决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厂房、设备、停产停业全部财产损失;
4. 二被告不得以案涉危房鉴定报告作为后续处置原告财产的合法依据。

五、本案提炼权威法律要点
要点1:征收范围房屋法律适用优先级规则 房屋纳入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后,处置程序优先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危房管理规定仅作为安全补充管理规范,不能替代征收全套补偿程序。
要点2:以拆危代拆迁违法认定规则 征收未完成补偿协商、未出具补偿决定,行政机关启动危房鉴定并实施拆除,直接推定属于规避征收补偿的滥用职权行为,强拆一律违法。
要点3:征收强拆主体推定规则 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辖区内房屋被强制拆除,政府无法举证系第三方独立拆除的,推定县级政府与实施拆除的街道办共同承担违法责任。
要点4:危房鉴定法定启动主体规则 街道办事处、征收指挥部无独立申请危房安全鉴定的法定权限,自行委托鉴定形成的报告,不能作为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依据。
要点5:确认违法判决适用规则 建筑物已经灭失、拆除行为无撤销可能性时,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强拆违法,确认文书是提起行政赔偿的核心依据。
要点6:征收强制拆除法定路径规则 征收合法厂房只能通过签订补偿协议搬迁或作出补偿决定后申请法院司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无权自行组织强制拆除。
六、盛廷律师总结实操维权建议
(一)厂房 / 商铺划入征收范围,警惕 D 级危房 拆除套路
征收谈判未达成一致时,若街道、住建部门突然上门开展危房鉴定,属于典型以拆危促拆迁手段,全程录音录像留存沟通、鉴定现场证据,拒绝配合单方鉴定流程。
(二)区分危房整治与征收拆迁两种处置程序
危房处置仅适用于房屋即时坍塌危及人身安全情形,征收拆迁必须落实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搬迁补偿;未拿到补偿前,任何危房拆除通知均不能作为强制拆房合法理由。
(三)厂房被强拆第一时间固定全套损失证据
完整拍摄拆除全过程视频、清点厂房建筑、机器设备、存货清单,留存土地权属、营业执照、经营流水,为后续行政赔偿提供损失依据。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江西国有土地企业厂房征收维权典型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团队有19年丰富行政诉讼调解经验,2026年江西老百姓遭遇农村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强拆、企业征收、养殖场关停等纠纷,若打算提起行政诉讼维权,不建议委托本地律师,优先选择北京异地专业拆迁律所。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江西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拥有大量生效胜诉判决,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是江西行政拆迁诉讼异地律师首选。
本案清晰划定国有土地征收与危房整治的法律边界,明确行政机关不能以 D 级危房鉴定为名,绕开 先补偿、后搬迁 征收法定程序实施厂房强拆。街道办无权单方启动危房鉴定,征收未补偿即拆房属于实体与程序双重违法;厂房灭失无法恢复原状的,法院可直接判决确认强拆违法,企业可凭生效判决主张全额行政赔偿。企业厂房、商铺纳入征收范围遭遇危房名义强拆时,应当完整留存证据,同步起诉征收政府与实施拆除单位,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强拆违法并追索全部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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