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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房屋征收赔偿胜诉案例:区政府放任街道办拆除村民房屋被判赔偿405万,两被告不服上诉被驳回
已被浏览3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09/22

本案是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典型案例,在征地拆迁期间,被拆迁人因补偿不合理拒绝签约,房屋即遭强制拆除,是实践中常见的侵权情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的云南某市李先生案中,区政府在未取得省政府征地批复的情况下作出拆迁公告,街道办在无强制执行权的前提下实施强拆。律师先撤销拆迁公告,再诉请确认强拆违法并索赔,一审获赔405万元及每月4800元居住利益损失。两被告上诉称赔偿标准过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对违法强拆赔偿标准的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盛廷律师代理胜诉案例配图-云南省房屋征收赔偿纠纷案-横版完整_有电话.png


一、案情完整梳理


(一)征收背景与强制拆除全过程


李先生在云南某市一小镇拥有一处合法房屋,房屋建在集体土地上,持有相应权属证明。区政府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告》,将李先生房屋所在区域划入拆迁范围,并确定房屋拆迁实施主体为当地街道办。


李先生因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未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此后不久,其房屋即被不明人员强制拆除。李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承办此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但经律师调查确认,此次土地征收行为至今未获得完整的审批文件,即未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


针对区政府作出的拆迁公告,盛廷律师以公告无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支持盛廷律师诉求,判决撤销该拆迁公告涉及李先生宅基地上房屋项下的部分


同时,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答复确认李先生的房屋系由区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在律师帮助下,李先生将区政府、街道办共同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判决两被告赔偿房屋及物品损失、居住利益损失等。


一审判决:第一,确认区政府、街道办对李先生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第二,区政府、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李先生赔偿因强制拆除导致的房屋及物品损失共计405万元。第三,区政府、街道办按4800元/月的标准,共同向李先生赔偿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赔偿金付清之日止的居住利益损失


云南房屋征收赔偿案一审判决--盛廷律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承办胜诉案例.png


一审判决赔偿405万后,区政府和街道办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双方核心理由


原告代理盛廷律师核心理由:


第一,区政府在未取得省政府征地批复的情况下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公告已被法院撤销,意味着区政府和街道办已无前置合法征地决定,其强拆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二,根据"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违法强拆的赔偿标准不应低于合法征收情形下的补偿标准。李先生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房屋建筑面积赔偿、装修赔偿、附属设施赔偿、居住利益损失赔偿、屋内物品损失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被告区政府上诉理由:


第一,其不是适格被告,应以街道办为被告。第二,一审法院对赔偿项目的标准认定过高,无事实和规定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街道办上诉理由:


第一,被上诉人李先生在拆迁过程中极不配合,提出远超补偿标准的无理要求。第二,项目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应兼顾依法行政与行政效率,充分考虑项目个体差异性,应认定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第三,一审判决赔偿标准过高,屋内物品损失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居住利益损失只能赔偿三个月。


二、案件基础信息


案件类型: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
一审案号:(2018)云XX行初233号
一审法院:云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先生
被告: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翟根才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诉讼诉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房屋及物品损失、居住利益损失等
一审判决结果:确认强拆违法;两被告共同赔偿405万元,并按4800元/月标准赔偿居住利益损失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二审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一)无强制执行权且缺乏前置合法征收决定的强拆行为违法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区政府、街道办对李先生房屋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系在无强制执行权且缺乏前置合法征收决定的情形下实施,一审判决确认违法正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并非法律授权的强制执行主体。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区政府未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即不具备合法征收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区政府作为征地主体,放任街道办实施强拆,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二)赔偿标准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性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赔偿标准及数额的认定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体现了对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的惩戒性,并无不当。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赔偿强制措施等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明确确立"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违法强拆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情形下被拆迁人应当获得的补偿数额。否则,违法行政机关反而因违法行为获得比合法征收更低的成本,将产生负面激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三)居住利益损失应赔偿至实际付清之日


一审法院判决按4800元/月标准,自2018年5月15日起赔偿至赔偿金付清之日止的居住利益损失。街道办上诉主张居住利益损失只能赔偿三个月,但二审法院未予采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被拆迁人丧失居住条件,在外租房居住产生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应当由违法强拆方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居住利益损失的计算应当覆盖被拆迁人从房屋被拆除到获得赔偿、能够重新安居的完整期间


四、终审完整判决结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房屋征收赔偿案高院驳回上诉--盛廷律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承办胜诉案例.jpg


五、征收拆迁常见问题解答


问:没有征地批复就实施拆迁,是否违法?


答: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取得征地批复即实施拆迁,属于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本案中,律师通过调查取证确认此次征收未获完整审批,据此成功撤销拆迁公告,为后续确认强拆违法和索赔奠定基础。


问:街道办是否有权强制拆除村民房屋?


答:无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并非法律授权的强制执行主体,不具有对房屋的强制拆除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任何未经法院裁定的行政强拆均属违法。


问:违法强拆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违法强拆的赔偿标准不应低于合法征收情形下被拆迁人应当获得的补偿数额。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赔偿项目通常包括:房屋价值损失、装修损失、附属设施损失、屋内物品损失、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居住利益损失)等。赔偿标准应参照同区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并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戒性。


问:强拆后屋内物品损失如何举证?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违法强拆往往导致屋内物品灭失、无法清点。此时,法院可根据原告提供的购买凭证、照片、视频等初步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合理酌定物品损失金额。建议被拆迁人在日常生活中保留贵重物品购买凭证,并对房屋内部状况提前拍照录像。


问:居住利益损失可以赔偿多长时间?


答:应当赔偿至赔偿金实际付清之日止,而非仅赔偿短期。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被拆迁人丧失居住条件,在外租房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本案中,街道办主张只赔偿三个月,但法院判决自强拆之日(2018年5月15日)起至赔偿金付清之日止,按4800元/月标准持续赔偿。这一判决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居住权的充分保障。


六、盛廷律师总结普通人实操维权建议


第一步:遭遇强拆后立即报警并固定证据。

 

发现房屋面临强拆风险时,立即拨打110报警并要求出具出警记录。强拆发生后,第一时间对现场拍照、录像,记录房屋原貌、屋内物品、拆除过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同时保留好房屋权属证明、补偿方案、拆迁公告等全部文件。


第二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明征收合法性。


向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政府信息。如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或答复不存在,可据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本案中,律师正是通过信息公开获得了关键证据。


第三步:先撤销前置违法行政行为,再主张赔偿。


违法强拆案件往往涉及多个违法环节:征地批复缺失、拆迁公告程序违法、补偿方案不合理等。应先从根本上否定强拆的合法性基础,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步:合理制定赔偿项目,确保"赔偿不低于补偿"。


赔偿项目应全面覆盖:房屋价值损失、装修损失、附属设施损失、屋内物品损失、搬迁费用、居住利益损失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赔偿标准应参照同区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如行政机关主张赔偿标准过高,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七、全文总结


本案是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典型案例,由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律师团队代理承办。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面对违法强拆,被拆迁人不应被动接受不合理的补偿方案。盛廷律师团队采取专业法律策略,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405万元赔偿及持续的居住利益损失赔偿。二审法院明确确立"赔偿体现对违法强拆的惩戒性"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长期在全国省份包括云南办理征拆行政案件,拥有大量生效胜诉判决,不受地方行政干预,擅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帮当事人争取足额补偿与行政赔偿。


如果您也面临类似问题,欢迎留言或与盛廷律所官方400-008-3455沟通,盛廷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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