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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房屋强拆案:村民房屋被强拆,盛廷拆迁律师阐述观点,法院判决强拆违法
已被浏览1132次 更新时间: 2023/11/09

胜诉关键词:  强拆 违法

胜诉焦点问题

关于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未协商未签约,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公司将被征收人房屋清理拆除,该行为能否应否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苗露宁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土地管理法》更是明确要求: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对于征收过程中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法律也对其应当履行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绝不是征收方或其委托的拆迁单位想拆就能拆的。


因此,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方在未与我们协商安置补偿,未给予我们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利益的情况下,未经法定程序强拆我们的房屋,我们一定要记得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未签协议 惊闻房子被强拆


2020年4月份,浙江绍兴某区村民吴女士房屋面临征收,但具体负责征收拆迁工作的街道办一直不与吴女士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导致吴女士与征收方迟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0年11月份,吴女士接到亲戚打来的电话,电话中吴女士惊闻自家房屋已被强拆。同日下午,吴女士匆匆赶到街道办讨要一个说法。街道办设立的拆迁办称双方商量一下事情怎么处理,但最终协商未果。


之后,街道办未再与吴女士协商处理过安置补偿一事。


街道办的做法让吴女士寒了心,吴女士及时选择了法律维权,委托盛廷专业拆迁律师介入,行使自己诉讼的权利。


2021年3月,盛廷律师针对街道办的强拆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


2021年5月11日,该案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苗露宁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参与了本案开庭审理。

联系方式配图.jpg


层层推理  街道办为何应当承担强拆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街道办辩称:


1、街道办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其没有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是其实施了拆除行为。


2、本案系拆迁公司自行对没有腾空或验收合格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了相应的毁损等行为。相关拆迁单位自身对原告房屋实施的侵权行为,与被告街道办无关。原告与他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针对被告的辩称,苗露宁律师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观点获得了法院的采纳。


观点一: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因此,强拆活动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背景下,任何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被告系案涉房屋所在村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且有证据证明前期的房屋征收公告系由被告发布,被告如不能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即可被推定为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


该观点意在指出是你街道办实施了涉案强制行为。


观点二:对于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安置补偿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未遵循《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相关行政强制拆除程序,亦未达到行政征收中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条件,其强制拆除行为应属违法。


该观点意在阐明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判决确认违法。


守得云开 法院判决街道办强拆违法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认定街道办于2020年11月27日强制拆除吴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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