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如补偿安置未谈拢,被征收人有权不签订协议、不交出土地,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以此争取谈判筹码。
然而,由于建设项目紧迫,征收方为了早日拿到土地并且利益最大化,会试图用各种手段,比如以违建名义强行拆除,或是断水断电断路,借此让被征收人疲于应对、抗不住压力同意签字。
本案中,征收方就不按套路出牌,试图通过民事诉讼收回当事人的土地,盛廷承办律师见招拆招指出违法点,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与县W磷肥厂有债权债务关系,为抵债务,W磷肥厂主动提出让委托人占用厂内西院土地,委托人接受了条件,于 1996年在这块地上搭建了六百多平养殖棚,经营至今。
近年,养殖棚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补偿过低,委托人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乡政府为了加快进度,试图代替W磷肥厂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委托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腾清场地,并且按照每年每亩10000元的标准,赔偿占地损失67万。
此案由盛廷律所翟根才、赵传学二位律师承办。
二、律师分析
二位律师认为,乡政府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首先,乡政府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委托人占用W磷肥厂土地是W磷肥厂主动提出,并不是故意占用;
其次,委托人占用W磷肥厂土地不属于侵权,双方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彼此协商同意作的决定,不需要乡政府的同意;
再次,乡政府主张每年每亩土地 10000 元也不符合当地土地租赁价值情况,没有任何依据;最后,乡政府没有提起土地权利证书和与W磷肥厂在法律关系上的证据材料。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乡政府无权代替W磷肥厂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盛廷律师全部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 判决书)
(委托人收到纸质带章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