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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未达成一致,房屋被强拆,理由居然是:为你安全考虑?盛廷律师成功助力当事人维权
已被浏览61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03/02

一、补偿过低不签字,征收方以紧急避险为由强拆


郑先生是四川雅安市某村村民,其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


2014年,雅安市人民政府以灾后恢复重建和城市建设总体建设规划需要,按照国家关于芦山地震灾后重建相关政策规定,决定征收名山区永兴镇、蒙阳镇、蒙顶山镇部分集体土地,并于2月26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而郑先生的房屋所在村组就位于此次征收公告范围内。


其后,名山区相关部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区自然资源规划局(以下称“区自规局”)向郑先生送达了《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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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生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与征收方协商。安置补偿实施单位告诉郑先生:此次征地搬迁涉及具体补偿安置内容以及补偿标准系依法制定不能随意调整无法答应郑先生的补偿要求


于是,郑先生没有签协议,拒绝腾退房屋并交付土地。


在双方无法达成安置协议的情况下,2022年7月12日,区自规局和街道办对郑先生作出了《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决定书》。


2022年7月15日,区自规局以及某街道办又对郑先生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以“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D级危房,不能安全使用,需紧急避险”为由,于2022年8月30日强制拆除了郑先生的房屋。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郑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团队提起法律程序,此案交由苗露宁、李丹阳二位律师承办。


二、区自规局、街道办是否有权作出补偿决定书?

 

二位律师在接案后,第一时间从专业角度梳理案情,分析其中法律关系。

 

苗律师认为,区自规局和街道办作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决定书》,属于超越职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依照上述规定,对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需要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郑先生收到的《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决定书》,是区自规局和街道办作出的。

 

区自规局作为土地主管部门、街道办作为征地过程中具体实施单位,都不具有作出征地搬迁安置决定的职责。

 

况且,在作出补偿决定之前,征收方未对郑先生的房屋进行测量,也未进行价格评估,补偿价值严重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在补偿决定书中,也未提供郑先生具体的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权利,剥夺了其选择权。

 

在经过客观理性分析案情后,二位律师制定了承办方案:应提起法律程序请求法院撤销该补偿决定书,从源头上拔掉征收方实施强拆行为的依据,并确认二单位强拆行为违法。


三、征收方否认实施强拆行为,紧急避险不是好理由

 

法庭上,区自规局和街道办都否认强制拆除事实,但盛廷律师拿出之前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材料,比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批复》《征地搬迁安置决定书》,这些文书盖章均可以认定自规局、街道办参与了征地搬迁工作。

 

另一边,区自规局和街道办却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未参与强拆行为,强拆事实无可辩驳!法院依据在案证据,推定自规局、街道办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眼见不可否认,街道办又辩称:

 

经鉴定,原告自建房屋危险性等级被评定为D级,即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住房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但原告拒不搬离且拒绝自行排危。

 

为防止发生垮塌事故以及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街道办以及相关部门是按照上级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要求才实施了拆除危房的紧急避险排危措施。

 

拆除房屋是紧急排危措施而非强拆,这是落实通知要求抓好自建房危房整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举措,符合文件和法律规定。

 

面对街道办冠冕堂皇的理由,苗律师又拿出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反驳: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法律并未授予自规局、街道办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利。

 

即使如其所说的因郑先生房屋系危房影响居住需要拆除,那么在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区自规局、街道办仍应当履行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

 

而区自规局、街道办却拿不出证据证明其曾给过郑先生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告知相应的救济途径,其实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违反法定程序。


四、法院公正审判,为后续创造有利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盛廷律师观点,判决撤销区自规局、街道办对郑先生作出的《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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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判决确认区自规局、街道办强制拆除郑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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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两个胜诉,这对承办律师和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大的鼓舞。


当然,行政案件不能仅仅只关注某一个诉讼的胜利,诉讼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手段,有时候仅仅是为了为开展后续工作创造条件,从而在与政府协商谈判等其他程序中获得圆满结果,这才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


盛廷律师的职责,就是全心全意为当事人办好案件,解决问题。对每一次委托全力以赴,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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