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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改造不同意搬迁竟被说侵犯全体村民利益,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盛廷律师成功撤销“决定书”
已被浏览357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03/16
关键词 补偿协议

“打造美丽农村,推进新农村建设,让农民上楼居住。”这些年,以村庄改造为名义进行的拆迁十分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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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在实施乡村改造、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又不乏不愿搬迁签字的村民,当他们面临土地使用权被强制收回时,常常束手无策。


事实上,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是一种会对农户重大财产权利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为了防止村集体滥用权利随意收回土地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一份合法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在作出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今日这个案件的当事人薛先生就收到了居委会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在盛廷律师启动法律程序后,成功将其撤销。


村庄改造村民不签协议,侵犯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

 

薛先生是青岛市黄岛区某村民。2020年10月,居委会启动村居改造,部分村民因补偿安置方案降低其原有生活水平,没有同意签订协议拆除房屋,薛先生也是其中之一。


村民代表召开会议讨论此事。会上,有村民代表认为,大部分居民已签订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个别居民未签订补偿协议不肯拆除房屋,直接侵犯了全体居民和村居的合法权益


村民代表们决议,收回这些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后,该决议被层层上报至青岛市黄岛区某街道办事处、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4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由街道办事处指导居委会收回不签字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由区自然资源局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在得到批复后,居委会对薛先生等人作出《陈述、申辩告知书》,告知其收回土地使用权限期拆除房屋的决定,可惜薛先生未及时对此提出陈述申辩。


没过几日,居委会又对薛先生作出《决定书》称:根据村民代表决议,通知你在期限内拆除房屋及附着物,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逾期将按照决议内容执行。你的房屋及附着物,将按照搬迁补偿方案以及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进行补偿。

 

收到这份《决定书》,薛先生不服。房屋是自己的合法重要财产,自己未参与评估机构的评选从未见过评估公司的人来对房屋面积进行测量,未确认房屋面积,也没见过《评估明细表》,居委会凭什么可以要求按照《评估明细表》对他的合法的财产进行处分

 

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薛先生找到盛廷律师团队。此案交由翟根才、单培培二位律师承办。

 

一审法院认为《决定书》违法,但是不能撤销?

 

翟根才单培培二位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梳理案情,调查取证,全面掌握项目情况,得知委托人薛先生的土地还未被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


既不是合法征收,那就得有商有量,村民有参与权、知情权、决定权,而不是由着村集体一方任意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中对于宅基地使用方案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居委会只经过村代表会议讨论未保障村民参与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侵犯了薛先生等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且,没有村民会议的授权,居委会就作出《决定书》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二位律师将居委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居委会作出的《决定书》。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居委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村居拆迁改造,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


虽然居委会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议没有提交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于程序违法本应撤销,但鉴于该决定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撤销该决定书会给村居改造工作带来负面影响,造成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害,故法院确认该决定书违法但不撤销。

 

上诉至中院获支持,撤销收回土地决定书

 

收到一审判决后,二位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决定提起上诉。

 

翟根才律师说:上诉依据有四。

 

一、从法律适用上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涉案《决定书》的作出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应予撤销的情形。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中对于宅基地使用方案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居委会只经过村代表会议讨论,且没有村民会议的授权,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三、原审法院认为《决定书》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撤销会侵害公共利益,但是《决定书》的作出是针对薛先生本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撤销《决定书》不会损害村民的利益。而因为其作出未保障村民参与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际上这才是损害了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四、《决定书》要求按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明细表》对薛先生的房屋进行补偿。但薛先生未曾参与评估过程也未确认评估结果,评估明细表的作出不符合法律程序,居委会这样做,等于是对薛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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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决定书》的作出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村民会议讨论的是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会议无权对村民个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

 

综上所述,涉案《决定书》的作出侵犯了上薛先生合法财产所有权,应当予以撤销。于是二位律师提起上诉,请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

 

经过律师有理有据陈述,中院支持律师观点,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而居委会作出《决定书》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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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案我们能知道,光是几个村民代表开个会,是无权决定收回村民宅基地、拆除村民房屋的。但是,实践中针对“收回决定”的诉讼十分复杂艰难,对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协议搬迁项目,如果村民认为补偿安置不合理,降低原有生活水平,要充分把握利用期间程序提出自己的意见,要为自己争取尽可能大的协调空间,不要坐等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才开始想到走法律途径。

 

一旦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律师能全面掌握项目情况,审查其中违法点,帮助当事人选择合适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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