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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成功!| 买卖房屋遇到拆迁,无证房就能当违建拆除?盛廷律师助力撤销一二审法院裁定
已被浏览51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04/04

房屋被认定成“违建”后遭遇强制拆除,何先生下定决定找到了律师。尽管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程序进展得都很不顺利,一二审法院接连裁定驳回了何先生的起诉法院驳回的原因是何先生的房屋是从别人手中购买取得,因为没有证件,所以认为何先生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何先生最终还是选择了提起再审申请,并最终再审成功。

 

其实,对于征收拆迁案件来说,申请再审成功率是很低的。一般来说,我国的诉讼制度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一个案件经历一二审法院审判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再审则是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再次审理。由此可见,一旦启动再审程序,意味着已经生效的裁判将会被推翻。贸然推翻已经生效的判决结果,会对司法公信力会造成一定的冲击。


那何先生的案件为什么能成功申请再审呢?这还得从何先生的具体情况讲起。

 

何先生是新疆乌鲁木齐某小区的房主,该房屋起初建设于1991年。2005年,何先生从他人手中购买取得,当时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十四年过去,2019年何先生的房屋遇到了征收,因为没有和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何先生的房屋先后两次被城镇管理中心下发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2020年,何先生的房屋遭遇了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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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违建”还是“以拆违代拆迁”?是为了加速征地拆迁进程,还是要行政执法?这是个关键的问题。


刘笑律师看来,虽然委托人何先生的房屋是个“无证房”,但结合她自身法律实务的经验,实践中因为历史成因等因素导致的无证房屋不在少数,何先生虽然未办理产权登记,但是不能否认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这一客观事实。


但一二审法院却认为,何先生的这个房屋只有买卖合同,既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书证明房屋是归何先生所有,也没有登记过户。基于此,认定何先生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通俗来说就是,法院根本没认可何先生有资格提起诉讼,更别说确认强拆违法。


案件都没有走到审理的阶段,就因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这样的结果不管对于委托人还是律师来说,都是不小的打击,而提起再审申请,除非是《行政诉讼法》九十一条规定的八种特殊情形外,申请成功概率都很低。何先生不免也有些丧气。

 

基于对案件的整体的把握,刘笑律师认为,原判决和裁定适用法律、法规存在错误,因为对刘律师专业能力的信任,何先生坚定了继续打下去的信心。

 

为了成功的申请再审,在准备再审理由的时候,律师花费了大量的时间重点论述了房屋所有权问题。


首先,城镇管理中心是向何先生下发了通知书,如果房子真如城镇管理中心认为的那样,不是何先生的,那为何又要向何先生作出违建通知;其次,征收方开展征收工作之后,展开了调查工作,作出房屋认定结果通知书以及分户评估结果表等行为都能证明,征收方已将何先生列为了被征收人;最后,也没有案外人对被征收房屋主张权利。

 

由此看来,征收方的种种说辞,更像是为了加速拆迁进度,想要少给或者不给征收人补偿的一种借口,最终再审法院也支持了我方律师的观点。

 

再审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何先生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何先生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就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对于何先生来说,已经购买房屋并实际居住多年,虽然没有登记机关予以产权登记,但没有证据排除房屋归何先生实际拥有,并且除了何先生,并没有其他人对房屋主张权利,应当认可何先生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利。因此,也该认定何先生对强制拆除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最终,再审法院不仅撤销了一二审法院的行政裁定,还指令区法院审理本案件。这个案件再审成功,对当事人而言,意味着可以重启法律程序,相信这一次,何先生的案件会有一个不同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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