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原以为自己只是将土地流转出去了,没想到暗地里早已被征收,地上建了厂房,村里答应说要延长承包期和确权的话也变成空谈。好在,此案在盛廷律师介入后取得重大胜利,省政府复议确认了自己作出的征地批复违法,为解决当事人的补偿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一、土地租给公司建厂房,到期归谁?
王先生是河北石家庄某村村民,在本村有5.3亩承包地。2010年,村委会找到王先生,让他将承包地流转给一家包装公司建设厂房,租期为30年。村委会告诉王先生:“承包经营权依旧归你,到期后依然延长三十年承包期。”
随着全国土地确权工作的火热进行,各地出现不少农民朋友无法将土地确权到自家名下的情况,王先生也通过社交网络看到相关普法内容,才逐渐明白,农用地是不能建厂房的,这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他心里不禁担忧:“租期到了后,他们真的会拆掉厂房,返还我的土地吗?我的土地还能恢复耕种吗?如果他们不拆,这块土地还能延长承包期并且办理确权吗?”
王先生的脑子里有重重疑惑,他找到盛廷律师团队,想咨询这种情况是不是有机会维护自己的承包经营权。
盛廷律师团队的李喆律师在勘察现场情况后,即判断出这是明显的“以租代征”行为。
“以租代征”是违法行为,但近几年,却是行政机关或村委会惯用的征用土地的手段,只因其背后的诱惑太大了:合法征收需要给被征地农民一次性支付征地补偿费并安排社会保障,还需要缴纳税费,如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费等等。
而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可以省却法定的税费,此外还可以免除占用耕地而必须履行的占补平衡义务。以上这些对于征收方和企业来说无疑是强大的诱因。当企业遇到正在谋求以土地换发展的地方政府或村委会时,便一拍即合,貌似“双赢”的交易就这样达成。
而利益受损的,只有农民。如租地协议到期前要进行土地承包确权,那么,已经被占用并建了厂房的土地,土地用途已然改变,是不能确权到王先生名下的。
王先生现在其实面临着失去承包地、后续租金无保障也无法得到补偿的困境。在了解相关法律关系和自身面临的困境后,凭借自己的力量难以解决问题,王先生决定将此案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由李喆律师、王乐律师主要承办。
二、申请信息公开才发现,土地已经转国有
李喆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以租代征”案件,根据多年承办相关案件经验,王先生的承包地很有可能已经被征收了,但事实是否如此,还需要通过调查去确认。
为了了解王先生承包地的土地性质,李喆、王乐二位律师当即决定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和X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相关征地文件,县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明确:王先生的承包地在《关于x县2010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确定的范围内。
所以,果然不出所料,王先生的承包地在2010年被包装公司占用时,其实就已经被征收转为国有了,但相关行政机关并未履行公示及告知义务,而是以“以租代征”方式使用村民的承包地至今,村里说的“办理确权、延长三十年承包”,也是无稽之谈,纯粹是给王先生“画大饼”,属于不切实际的承诺。
三、村民全程蒙在鼓里,背后“黑手”浮出水面
为了看到2010年当时土地征收时,征收机关作出的调查过程文件和报批文件,并审查这些文件在程序上、期限上、调查手段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手续是否齐全,二位律师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由于行政复议不是像法庭一样开庭审理,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审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而不必交给对方进行质证,如果是这样,承办律师就无法看到以上所说的征收文件和报批文件,也无法向复议机关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所以,李律师、王律师直接书面要求复议机关准许申请人对该案进行阅卷,并申请省政府依法对该案组织听证。
省政府复议机关批准了申请,安排了律师到省复议处进行阅卷。
在阅卷时,二位律师在文件中看到了更多事实真相:原来,2010年6月6日,原县国土资源局就作出《征地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拟征地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等事项。可村里并未对征地告知书进行公示,村委会及其负责人在《听证送达回执》上盖章、签字确认,并备注了“放弃听证”。
2010年6月15日,村委会和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共同清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组织填写《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该表中却并无土地使用权情况记载,亦没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情况记载,村委会及其负责人在该表上盖章、签字。
2010年6月27日,原县国土资源局编制该批次征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省政府作出批复,批准县政府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而该批复所征村集体土地已出让,并进行了建设。
在此次征地过程中,村委会的行为令人痛心疾首!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他们本应该代表村民的利益,为村民服务。然而,他们却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毫不顾及村民的权益、放弃听证、代替村民签字确认土地调查,而村民全程被蒙在鼓里毫不知情,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剥夺了村民对征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将村民的权益置于没有法律保障的处境中。
四、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确认征地批复违法
二位律师一一向复议承办人员指出征收程序中的多处违法点,并阐述了相关法律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本案中,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前,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对涉及申请人(王先生)所在村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和地上附着物情况调查不清,《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申请人所在村张贴了《征地告知书》,其征地程序严重违法。
工作人员将盛廷律师指出的违法点和法律意见详细记录在案。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盛廷律师意见,认为:征地批复批准征收X庄村集体土地认定事实不清,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不到位,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撤销,鉴于该批复征收使庄村集体土地已出让建设,如撤销该批复,将对取得用地后的建设单位及当地政府等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冀政转征函XX号批复关于批准征收x村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
需要说的是,在复议机关确定征地批复违法前,复议机关工作人员通知了王先生所在村委会,让村里与王先生沟通协商解决,但之后因种种原因没有协商一致。但这次的协商对王先生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如果征收文件没有硬伤,复议机关或者村委会都是不会主动来找到当事人协商补偿问题的。
虽然在这个阶段的协商没有达成一致,但这次的复议结果,绝对是以后再进行下面的法律程序或再进行二轮谈判的强有力的契机,对于将征收方和老百姓拉到平等位置上来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绝对是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盛廷律师相信,在我们的努力下,当事人可以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
五、老百姓法律意识提高,对“以租代征”学会说不
这两年,盛廷律师经常会接到“以租代征”案件,跟王先生的案件相似,都是历时很久的。好在,由于违法行为的持续性,即使过了十几年,“以租代征”的案件依然可寻求法律途径救济。
在十几年前刚刚签订“以租代征”协议时,老百姓并不认为这件事有什么问题,而现在通过国家的法制建设,盛廷律师也坚持不懈开展各种公益普法活动,将法律知识传递给更多老百姓,越来越多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对于土地、房屋个人自身的财产权益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怯懦忍让,而是敢于找到专业律师、走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让人大感欣慰!
法律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未来,盛廷也会坚持普法,力所能及帮大家解答法律问题,给予专业法律建议和帮助,让大家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力量,对“以租代征”等违法行为,学会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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