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被征收人,在经历了漫长的“斗争”后,终于和征收部门就补偿事项达成了一致,就差临门一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在这个时候,被征收人往往会大意,认为征收部门既然已经答应了,怎么会反悔呢?殊不知,这个阶段却暗藏汹涌,也存在着很多的风险!那么,这个阶段存在哪些风险,又该如何去防范呢?
一、口头承诺不可信,空白协议绝不签!
在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会在口头上对被征收人作出承诺,但是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却会在补偿协议上留有空白的内容。如果被征收人在这样的协议上签字,那么最终确定协议内容的主动权就落入了征收机关之手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如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在空白的合同签字,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同意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结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意味着空白协议=是有相应的约束力的,对于空白协议的签字授权会被认定为概括性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对于行政机关自行填写的内容不满意,再去寻求救济,那必然会是十分困难的。
二、签完协议就收走,单方持有风险
“补偿协议需要领导审批”“补偿协议需要向上级部门备案”很多行政机关会以这样的借口将仅有被征收人一方签字的补偿协议全部被收走,导致最终被征收人手里没有协议的原件,甚至有的被征收人都没有复印件或照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后续长期不履行补偿协议,那么被征收人想要让对方履行协议,却拿不到相关的文本,后果可想而知!
三、“效力陷阱”一定防范
与行政部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具备合同性意味着,协议存在着撤销、解除、变更或者是确认无效等相关法律风险。很多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认为“只要把自己想要的安置补偿写入其中就万事大吉了”,等到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才发现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存在效力问题,那这将会对被征收人造成重大打击。因此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对关于补偿协议的效力法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对于协议的效力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在签订时就要把效力相关的风险进行排除。
四、征收的是政府,签协议的却是村里和企业
一般来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是政府的派出部门或者内设机构。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有行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如土地储备机构等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在这两种情形下,由于履约能力有国家财政的保障,所以风险系数较低。但是在一些实际情况中,却是由拆迁公司或者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单位,或者是由村委会作为协议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如果说这两类主体明确有行政机关的委托或者是授权,那么即便存在风险也是属于可控的,但是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授权,后续这两类主体存在注销破产的情形,那么被征收人的协议利益就难以进行保障了,这种情况对于被征收人的风险是非常大的。
但是实践中被征收人想要选择签约主体,似乎空间是比较小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签或者是选择不签,决定不了和谁签。那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更要保持谨慎,同时,全过程中积极保留行政机关参与的相关证据,一旦存在私主体履行不能时,积极通过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补偿职责。
五、慎签“息诉罢访”协议
在实践中,有一些行政机关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会要求被征收人一同签订一份“息诉罢访”的承诺或者是声明,用来防止被征收人在就补偿协议相关问题不满时,进行诉讼或者是信访。
一般来讲,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政府的职权范围内签订的具有行政法权利义务性质的息诉罢访的协议,也是属于行政协议的一种,也是具有可诉性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最高法行申6282号】。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在签订起诉罢访协议时对于诉讼权利进行了自愿的放弃,最高法院认为是属于当事人对于自己权利的抛弃,如果后续仍旧提起诉讼则有违诉讼诚信。
因此,在签订此类协议时,被征收人就需要特别的慎重,如果对于法定权利进行了放弃,那么,后续因为履行协议产生相关的纠纷,被征收人则很难通过行使诉讼权利进行相关救济。
以上就是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需要重点防范的相关法律风险。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作为整个征收补偿环节的最重要的一环,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对该环节的风险防范关乎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利益。这个阶段做好风险防范,即使后续因为协议履行问题产生了问题或者是纠纷,被征收人也能够及时有效地去寻求救济,确保取得相应的补偿利益。因此,各位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再慎重,切忌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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