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还未达成,继承的集资房就被直接强拆?河北省某村民的合法房屋遭遇征收强拆,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为村民守住合法财产权益。
一、案情简介
赵先生的母亲系河北省某村村民,上世纪八十年代,其母亲以集资购房形式取得本村某小区一套房屋,缴纳购房款后获得住房使用证,合法享有房屋使用权。父母去世后,赵先生作为继承人,成为该房屋合法权利主体。
2024年10月,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因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未达成一致,赵先生始终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收到任何补偿款项。2025年2月27日,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赵先生认为该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冀01行初535号
案由: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先生(村民)
被告: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出庭负责人:杨某(律师)、杨某某(律师)
第三人: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诉求:依法确认二被告2025年2月27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常茂生律师、陈杰律师、龚河会律师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主体资格、适格被告及强拆行为合法性三个方面: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赵先生提交的住房使用证、购房收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其母亲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权利,赵先生作为继承人,在未获补偿且房屋被拆的情况下,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关于适格被告:区政府作为辖区房屋征收组织实施主体,统筹征收工作,街道办不具备强制拆除法定职责,其相关行为应视为行政委托,法律后果由区政府承担,故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街道办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强拆行为合法性: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需有法定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无自行强制拆除职权,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区政府在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及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况下,迳行拆除房屋,程序严重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赵先生位于某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赵先生对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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