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这个词对于很多人来说,意味着生活的转折与挑战。但对于张女士和她的已故配偶张先生来说,下岗却成了他们创业的起点。二十一世纪初,大同市某公司响应市委、市政府的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自主创业,建设家庭牧场。张女士夫妇作为公司下岗职工,毅然创办了第一批国有家庭牧场,开启了他们的创业之路。
然而,2023年9月13日,一纸征收决定打破了他们的平静生活。大同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张女士夫妇的牧场被纳入征收范围。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张女士夫妇决定寻求法律帮助,联系到了盛廷律所。律所安排赵琳律师和主任助理付岩海前往大同,为张女士夫妇提供法律分析。经过详细沟通,张女士夫妇决定委托盛廷律师团队介入此案。
曲折的维权之路:
从一审败诉到二审逆袭
接受委托后,本案交由盛廷律师团队赵琳律师、吴坤燊律师(实习)主要承办。梳理清楚案情后,律师迅速以大同市某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启动撤销征收决定的诉讼程序。然而,维权之路并不顺利。2024年5月17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女士夫妇的诉讼请求。
赵琳律师分析了一审的判决书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法律适用错误。
首先,一审法院将本案法律关系定性为集体土地征收相关纠纷,且一审判决中所提到的“征收批复”“安置”“拟征收”等均为《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里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相关程序。
其次,一审法院将案涉通告定性为过程性行政行为,而案涉通告依法为具体行政行为,显然一审法院将“通告”的性质错误定性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征收土地公告”,然而其性质应当为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的“征收决定”。
再次,一审法院认定驳回起诉并未对上诉人权利产生影响,但实际情况为案涉通告对上诉人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
一审判决与现行法律相去甚远,随后律师团队向山西省高院提起上诉程序。
与此同时盛廷律师团队有相似办案经验的常茂生和陈杰律师也参与到了案件当中,众人拾柴火焰高,经过一轮又一轮的精心准备,本案于2024年10月17日,在山西省高院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赵琳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明确指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主审法官也关注到案件的实体审理,认为征收决定存在多处程序违法,包括未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未开设征收专项账户等。
更令人震惊的是,庭审中赵律师发现,早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某公司已与相关行政机关达成补偿协议,而张女士夫妇对此毫不知情!这意味着,他们的房屋被私自处置,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
调解成功:
四方合力,终获合理补偿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当庭表示愿意组织调解,张女士夫妇和区政府均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经过多次沟通,区政府确定了具体的补偿金额,张女士夫妇在律师的建议下,同意接受这一调解方案。
2025年1月10日,委托人、区政府及相关单位签订补偿协议。1月14日,山西省高院组织签订调解笔录,并出具了实践中极为罕见的《行政调解书》。
1月26日,张女士夫妇收到了全部补偿款项,这场历时两年的维权之战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总结:
主要承办律师说
1、赵琳律师认为,本案能实现合理补偿,为委托人、律师、行政单位、法院四方合力的结果,主要体现在:
(1)区政府对于案件较为重视,正职区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在实践中较为少见,有决策权领导的作用不容小视;
(2)律师在此次案件中,从法律专业角度指出一审判决错误之处,在调解过程补偿标准提升到一定程度后,及时给当事人作出分析并把控风险,判断出最佳谈判时机后,并坦诚跟当事人沟通,了解到当事人内心诉求以及相关依据后,从实际补偿问题给当事人进行切实际分析,并劝导委托人“见好就收”;
(3)委托人对律师团队较为信任,律师团队给当事人客观分析案情无需存有顾虑。委托人听到律师风险分析后,不会陷入与律师团队的内耗,充分相信律师团队的判断,能清楚后续案件操作程序,充分了解对其谈判有利点及风险点,进而审慎作出“见好就收”的决定;
(4)负责任法官对调解工作的推波助澜,同样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法院在撤销征收决定案件中出具的《行政调解书》,在实践中极为罕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本案针对征收决定的诉讼程序,并不符合补偿、赔偿以及其他自由裁量等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实践中,通常法院做法也不出具行政调解书,而是在当事人达成一致后让原告/上诉人方撤诉。然而,本案法院站在被征收人角度考虑风险问题,开创性的做法,符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值得称赞!
维权之路虽然充满曲折,但只要坚持法律途径,充分信任专业律师团队,最终能够争取到合理的补偿。本案不仅是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更是行政让相对人看到了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实际性化解争议中的积极努力与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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