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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 | 城中村改造补偿“外来户”被区别对待,补偿仅有780元一平?法院:该给的补偿应当给!
已被浏览333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5/04/18

城中村改造本应是改善居住环境的惠民工程,可对崔先生而言,却因一纸“外来户”身份,面临补偿标准骤降的困境。780元/㎡的补偿,不足周边房价十分之一,如何保障一家四口的居住权益?面对即将到来的“合法强拆”,崔先生委托了盛廷律师代理其案件。


在崔先生自行复议失败的情况下,律师帮助帮助崔先生成功撤销了征收补偿决定,法院也在判决中表明崔先生应当获得补偿。本案由钟常鸣律师、凤长俊律师主要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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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偿悬殊,外来户遭遇“选择性执法”

 

2016年,河南省安阳市启动了城中村改造项目,崔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然而,征收方以“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仅按照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平房每平米650元,楼房每平米780元给崔先生补偿,而同期周边的商品房均价已经达到8000元左右。


“这样的补偿方案,连半套安置房都买不起!”崔先生无奈地表示。事实上,像他这样的处境在村里并不少见。其他人村民打都已经拿到补偿款,唯独崔先生一家被区别对待。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崔先生经历了停水断电的至暗时刻——这种逼迁手段,割裂了这个家庭最后的生活尊严。


2022年11月,崔先生收到了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明确要求限期搬离,否则将申请法院强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搬迁义务、既不复议也不诉讼,一旦征收补偿决定生效,就将会面临“合法强拆”的不利局面。补偿金额也只能按照征收补偿决定中每平米750元的价格执行。


为此,崔先生紧急联系了盛廷律所。盛廷律师分析认为,崔先生的处境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行政相对人(比如本案中的崔先生)进行区别对待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破坏了法治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还发现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征地批复和补偿标准都是2013年、2014年的标准,拿着十年前的补偿标准应对如今的安置需求,未免太过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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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议受阻,律师果断“转战诉讼”

 

面对补偿金额仅及市场价十分之一的现实,崔先生显得异常焦灼。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想要撤销这份《征收补偿决定》可以走两条途径:一是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二来就是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根据承办案件的经验来看,凤长俊律师认为,最合理和科学的方法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非行政复议。

 

崔先生的案件发生于2022年,彼时新的行政复议法还未实施(注:新《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当时实施的《行政复议法》侧重于书面审理案件的特点,使得被征收人无法充分举证补偿标准的违法性;若市政府维持原决定,起诉期限将会从普通案件的6个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急速缩减至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造成维权失效的断崖式压缩。因此,盲目提起行政复议,不仅无法实质性化解矛盾,还可能将本就弱势的被征收人推向更为被动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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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律师详释了程序风险,但深陷维权焦虑的崔先生仍如溺水者紧攥浮木般,执意自行启动了复议程序。这种决策背后的心理动因,恰恰反应出被征收人在法律救济中的认知偏差——错把“效率”当成“正义”,却忽视了法律程序的系统性风险防控。

 

果不其然,市政府维持了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崔先生的一意孤行没能让案件得到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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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市政府维持复议决定的书面结论,盛廷律师仍以职业理性克制情绪冲动,迅速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司法救济程序。

 

三、补偿决定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

 

在盛廷律师团队的维权策略中,但就补偿金额讨价还价于事无补,针对崔先生的案件突破点,盛廷律师认为应当聚焦三点来指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补偿决定和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征地手续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程序瑕疵。


补偿决定不能仅关注数字,我们发现这份补偿决定的证据链存在很大问题——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分户资料缺失关键签名、补偿资金未足额专户存储。这些程序漏洞都足以让整个行政行为坍塌。凤长俊律师说。

 

针对2013年及2014年的征地批复文件,钟常鸣律师指出:被告提供的复印件字迹模糊、公章不清晰,且无法证明原告房屋位于批复范围内。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9条,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自动失效,而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却在2022年作出,批复文件已失去法定效力。

 

对于《安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凤长俊律师认为,公告未依法列明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关键信息,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关于公告内容的强制性规定。而2016年及2017年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样存在程序违法——补偿费用未在法定三个月内足额支付,且案涉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集体土地征收标准。

 

律师团队还对村委会提供的《情况说明》提出质疑:该说明未加盖骑缝章,正文存在被篡改可能,且未保障原告签字确认权利。丈量清点表因缺乏丈量机构资质证明、签字人员信息及原告签字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均无法核实。

 

凤长俊律师在质证意见中写道:补偿标准不仅低于市场价十倍,与现实严重脱节,更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每三年调整补偿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随着律师团队稳步推进法律程序,法治的光芒一点点穿透阴霾,照亮了崔先生维权的道路。此刻,律师已将复议不利局面扭转,从程序瑕疵到实体违法,从过期批复到违法逼迁,每一道法律漏洞都被精准标记。

 

四、重大胜利!成功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和复议决定

 

这场持续了数年的维权之路,终于迎来了转机。法院的判决不仅撤销了不合理的补偿决定,还明确了政府在征收补偿中的法定责任。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存在部分补偿项目适用法律错误、部分补偿项目证据不足的问题,依法应予撤销。同时,安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未纠区政府的违法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亦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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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了“外来户”崔先生获得补偿的资格和权利。这一认定打破了征收方以“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试图剥夺崔先生补偿权益的不合理做法。尽管崔先生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房屋合法存在且已纳入征收范围,应当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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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律师团队在法庭上的精准质证和法律分析,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过程布满荆棘——程序严苛、举证艰难、直面公权力的压力,但律师始终相信,每一份判决背后都承载着一个家庭对公平的渴望。能够还原法律应有的温度,那些挑灯伏案的深夜、法庭上孤勇的对峙便都有意义。

 

法律人的情怀,或许就是明知山高水远,仍愿做一簇星火,在现实的缝隙中点亮一寸公正,守护普通人倔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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