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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 | 送达补偿决定当天就强拆?混淆土地性质、套用简易程序规避法律约束,法院判决:违法
已被浏览7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01/05

“送达补偿决定当天,房子就被拆了。”


2024年5月,海南某村的村民倪先生、林先生两家人收到了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同日,他们位于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补偿过低、两家房屋编号搞混、征收程序疑点重重——面对这份突如其来的决定和紧随其后的强拆,他们没有签字

,而是选择寻找专业律师,试图在法律框架内厘清这场城市更新背后的真实逻辑。


本案交由赵琳律师吴坤燊律师杨阳律师主要承办。


吴坤燊律师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插图2-盛廷律所经典胜诉故事.png


一、一开始就走错路的征收案


倪、林两家的房屋,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经合法申请在集体宅基地上建造的,已居住经营二三十年。2023年,因城市更新项目,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问题接踵而至。征收方不仅将两家的补偿决定上的房屋编号搞混了,还出现了补偿标准与房屋实际价值还存在严重不符的情况。一个补偿决定书上仅补偿1.6万元左右,另一笔差不多26万元,但依旧和当地新建住宅近两万元一平的单价形成鲜明对比。


“这不仅仅是钱多钱少的问题代理此案的吴坤燊律师指出,“从一开始,征收所依据的程序就错了。”


二、法律适用错误,集体土地按国有土地程序征收?


律师的专业嗅觉,在接触案件初期便已展现。仔细审查《征收补偿决定》和《征收决定》后,律师立刻识别出一个关键信息——文件中所依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有问题。因为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查果,已经确认涉案土地仍为集体土地,从未有过转国有土地的征地批复。


征收集体土地,为什要依据590号令呢?


“这是征收实践中一个颇具技巧性却严重违法的问题。”吴坤燊律师分析,“集体土地征收必须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程序严格、监管层级高。而直接套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由区县级政府自己就能作出决定,实质上是规避了上级审批和监督,降低了征收门槛,也极大地压缩了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空间。”


“我认为并非行政机关不了解法律规定,而是有规避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省政府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审批管理的嫌疑。”吴律师说。


在征收领域,通过混淆土地性质、套用简易程序来规避法律对征收设定的严格制约是惯用手段。这种“程序把戏”不仅直接损害当事人的财产权和程序性权利,更侵蚀着法律的严肃性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律师将这一核心违法点作为诉讼利剑,分别提起了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和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


三、普通人看“赔多少”,专业律师问“凭什么拆”


吴坤燊律师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插图-盛廷律所经典胜诉故事.jpg


遇到征收纠纷,普通人的目光往往紧盯着补偿数额,反复争论“赔少了”。而专业律师,第一步永远是跳出金额,去审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对方“拆”的这个动作,本身站得住脚吗?


“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同时也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关键问题在于: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吴坤燊律师进一步阐释道:“在法律意义上,公共利益指向的是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福祉。然而在征收实践中,这一概念常常被扩大化甚至扭曲解释。一些地方政府为推进项目,将实质上属于商业开发的工程,包装成公共利益项目继而启动征收程序。就像本案中打着城市更新名义进行商业开发。”


针对“送达文书即强拆”这一最令人愤慨的行为,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即便在补偿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也无权自行强制拆除,更何况,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对补偿决定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救济权利长达数月。


除此之外,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征收补偿款专户储存等关键环节,征收方所提交的证据均存在合法性和充分性的问题。


四、征收程序不能流于形式


在众多征收程序文书中,有些文件经常以“走过场”的方式出现,但却被大部分当事人所忽略,其中就包含《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本案中,它成为了律师切入程序的一大突破口。


“这份报告的制作通常会流于形式,但我们专业律师会去仔细审查它。”吴坤燊律师说。


报告显示:委托评估方并非区政府,而是项目公司。这意味着本应由决策机关亲自负责的重大风险研判,被“外包”出去。更关键的是,报告自己承认项目范围内包含“集体土地”。这恰恰印证了此前律师的观点:征收方对土地性质心知肚明,却仍坚持使用国有土地征收程序。


最后,所附的专家评审意见仅有签名,无法核实专家身份与资质。“当形式都如此草率,结论的客观性如何取信?”律师在庭审中质问。


几个身份存疑的签名、一个不着边际的项目公司、一个张冠李戴的补偿决定和一套移花接木的征收程序,能否足以支撑起一项涉及数百户居民重大利益的结论?答案不言自明。


五、 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盛廷律师的代理意见。《征收补偿决定》因“主要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被依法撤销。同时,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在补偿决定送达当天即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


“对方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吴律师谈及进展时表示,“这说明违法行为是清晰的,征收方自己对这一点也无比清楚。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已从补偿转向因违法强拆引发的国家赔偿。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更强有力的救济途径。”


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相信未来通过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能够进一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公正惠及每一个当事人,彰显法律之权威,树立司法之公信。


——吴坤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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