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集体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土地管理法》是一定会被提及的,因为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关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我国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下文简称“旧法”)一直使用多年,直到近两年年逐渐公布新《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草案,相关行业都积极回应,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新的《土地管理法》(下文简称“新法”),该法于2020年01月01日施行。
2020年1月1日,新版《土地管理法》正式开始实施,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由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不再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而是由省级政府部门制定,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面临征地拆迁的朋友可以通过公开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参考借鉴,一眼戳破跳崖式不合理的征地补偿。
从新法发布以来,法律各界人士积极从多角度、高层次分析新《土地管理法》与旧《土地管理法》的区别,以及预计可能出现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其中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直是大家关注和分析的主要内容。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我们可知,
征收补偿款部分:
土地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用;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他安置居住及就业问题;
补偿标准如: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由此我们可知,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的补偿标准,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那么,新《土地管理法》实施近三个月以来,司法中,征地补偿标准到底存在哪些实际问题,本文将为大家分析其中的两个常见问题。
第一,关于区片综合地价。
新法弃用了“土地年产值倍数”的征地补偿计算方法,改为使用“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主要依据。区片综合地价实质就是大家计算征地补偿款的标准。
那么到底什么是区片综合地价?去哪里查找这个数据?
简单说,就是各个省份经过分析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后,给这一区片土地定的价格。
各个省的相关部门会在自己的官网上公布这些数据,比如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安徽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等......
实际参考中,要注意数据的时效性,如果该部门的官网上查不到这些数据,或者数据还没有更新,您可以网上申请信息公开,或者邮寄申请信息公开。
关于区片综合地价的规定,大家可以参考学习2019年12月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的一个文件《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区片综合地价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二,关于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到底如何计算,标准是什么?
关于这部分补偿款,法律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因此实践中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是,可以依据新法的其他内容来间接摸索出相对符合规定的标准及计算方式。
比如新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那么村民住宅补偿费可以参考如下四个因素,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人口数量。
以上是本文为大家分析的新法在实际中关于征收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问题。
新《土地管理法》已经实行,多项规定与农村村民的利益息息相关,盛廷律师后续将带来更多解读,敬请关注。
撰稿|尚晓娟
审稿|尚晓娟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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