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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拆迁却三年未见征收文件,反倒是房屋被认定违建强拆?法院怎么判
已被浏览64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08/22

房屋被强拆,是被征收人心中难以愈合的伤疤。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被写进《宪法》当中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国家更是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尽管从国家层面三令五申地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违法拆迁却依然屡禁不止。

 

所幸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依法救济的权利,让这些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的声音能够被倾听。

 

一、1997年建设房屋被认定“违建”

 

张女士的房屋是1997年在农村建设的,那时候对自建房的管理还不是很规范。只要村里同意,也不需要什么准建手续,村民就可以自行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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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后,这一切却变了样。

 

2017年,张女士第一次得知了拆迁的消息,但也仅限于知道要拆迁。此后三年的时间里,征收项目从棚户区改造变成了河道改造,改来改去,张女士连一份和征收的文件都没见过。

 

2021年秋天,张女士收到了多年来第一份文件,这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发的《核查通知书》。文件上清晰地写明:张女士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要求张女士接受询问。

 

违法建筑的帽子,似乎就要这样不清不楚地扣在了张女士一家的头上。

 

仔细想想,张女士的建房行为发生在1997年,而《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都是2008年之后才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用十年后的法律去认定十年前的房屋合法性,这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自此之后,从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到强拆房屋,征收方只用了十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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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拆之后

 

强拆之后,被征收方倒是和张女士谈过几次补偿,从拆迁前的十几万,谈到强拆后的金额翻一番。


表面上看似乎有了很大的进展,实际上,张女士房屋周边商品房的价格已经到了一万块钱每平方米,而张女士一百多平方米的房子只有二十几万补偿,她于情于理都无法接受。

 

张女士最终决定依法维权:“既然房屋被拆,也没有拿到合法合理的补偿和赔偿,那就委托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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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很多当事人有担心和政府“闹僵”的顾虑,律师们也希望能够尽自己所能,建立征收方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的纽带。接案以后,盛廷律师在律师函的最后写了这么一句话:“作为代理律师,我们非常乐意为政府与委托人的顺畅沟通尽绵薄之力,我们希望政府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体恤百姓疾苦,妥善解决委托人的安置补偿问题。”

 

遗憾的是,最终案件还是走到了诉讼这一步,既然房屋已经被强拆,那就先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三、合法“拆违”还是违法强拆

 

被告拆除张女士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合法“拆违”这一说法,是庭审现场市城管局(原“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已变更)提出的,城管局认为自己的拆除程序是合法的:其一,有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并拆除违法建设的职责;其二,在拆除之前,也已经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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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在强拆之前应当保障被征收人诉讼救济的权利。另外根据该法的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包括履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

 

可针对张女士的这个案件,从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到房屋被拆,只有十天的时间,原综合行政执法局既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也没有等待张女士提出复议或诉讼。

 

由此看来,是违法强拆,而不是合法“拆违”!

 

最终,法院采纳了盛廷律师的意见,判决强拆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仪征市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原告张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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